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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舆特大系列杀人案宣判 黄勇一审被判死刑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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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黄勇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庭他没有表示上诉

黄勇称酷爱看凶杀片从小就想当杀手

本案被害者家属全部放弃了经济索赔只要求严惩凶手

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平舆县特大系列杀人案罪犯黄勇,今年29岁,是平舆县玉皇庙乡曾庄村村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28日将本案起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决定于12月9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侦破后,中央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及驻马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该案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抚慰被害者家属。庭审中邀请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受害者家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300多人参加了旁听。庭外,法院还专门安装了高音喇叭,让关注此案的2000多名群众现场听到庭审情况,增加了案件审判透明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夏天,黄勇将自己家中的面条机改制成杀人的器械,取名所谓的“智能木马”。之后,他精心策划,决定实施杀人计划。自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黄勇先后从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以资助上学、外出旅游和介绍工作为诱饵,将受害人骗到自己家中,然后以“智能木马”测试为由,将受害人捆在木马上或先把受害人用酒灌醉,用布条将受害人勒死。直至案发后,黄勇共杀害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

黄勇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连续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查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欢魏莘)

庭审回放

8:30,审判长进入法庭,并宣布审判正式开始。

8:35,被告人黄勇被押进法庭,旁听席上的受害人家属发出了愤怒的咒骂。

8:50,开始宣读起诉书。

9:10,原告律师称已经有被害者家属悲伤过度精神失常。

9:29,公诉人展示并宣读口供。

黄勇在口供里供认:骗来受害人,先演示木马玩法,或以金钱引诱,然后诱骗被害人上木马,用白布条将其勒死后分尸掩埋,焚烧衣物。勒索钱物,要钱是假,恐吓是真。作案时戴手套,避免留下指纹。或者用酒灌醉受害人。诱骗找工作,还有以帮人提高学习成绩为诱骗理由,过程大同小异。大都是以“智能木马”可测试反应能力为由,骗他们说木马是厂家测试反应的,必须通过。然后用白布条勒死。再扒光衣服后将尸体掩埋,焚烧衣服,留下皮带做留念。黄勇称自己不能杀女人,否则不能显示出英雄气概,也不能杀老男人,因为他们警惕性太高,所以只能杀没有社会经验的年轻人。

黄勇称自己从小就想成为杀手,一直没有机会,杀人就是为了体验一下杀人的快感。当家中只剩下自己一人后,有了下手的机会。

9:45,黄勇表示对口供无疑义。

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10:15分左右,审判长发言:对证据被告和辩护人无疑义,予以确认。

10:30分左右,黄勇在对最后一起张强案做陈述。

11:05分左右,检察长发言。

本案的被害者家属全部放弃了经济索赔,只要求严惩凶手。

黄勇放弃自行辩护。

11:20分左右,黄勇的辩护律师开始陈词。

11:30,审判长宣布休庭,30分钟后将宣判。

经过当天上午3个多小时的审理,12:06分,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黄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先后杀害17人并致1人轻伤,证据予以证实,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勇可提出上诉。

审判长宣布庭审完毕。退庭。

黄勇面无表情,被押回拘留所,继续羁押。被害人家属想往前冲,但被法警制止。(闫乃川韦宇龙)

大案追踪

庭审认定黄勇不构成自首

震惊全国的平舆特大杀人案9至10日上午8点30分在平舆县人民法院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被告人黄勇一审被判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黄勇是否是自首有激烈辩论。被告人黄勇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两条。第一,最后一起对张强作案时,他主动放了张强之后,可以视为主动停止犯罪,从轻处罚。第二,虽然他杀死了死者,但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确切证据的时候,他主动坦白,17个人名字和所有的一切都是他主动交代的。辩护律师认为可以视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第一个认为终止犯罪可以采纳,但对其他17个人绝不应该视为自首。

最后,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韦宇龙闫乃川)

出险必须示警

河南平舆县和河北沧州市分别抓获“杀人狂魔”,平舆的狂魔黄勇杀死17名青少年,在沧州落网的狂魔杨枝芽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现在,两个“杀人狂魔”已经落网,社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吗?捉住“杀人狂魔”必须付出如此众多的生命吗?如果当他们开始犯罪的时候,人们就能够知道有莫名其妙的失踪或丧心病狂的凶杀发生在自己的周围,社会也许就能少付出生命的代价。

社会安全的旧观念应当反省。当一个重大案件出现时,旧的安全观念会使相关人等选择“保守秘密”,只要案件尚未破获,就不会有案件相关消息的公开传播。这种处理方式,既是为着“不打草惊蛇”,以便破案,也是为着“不造成人们心理的恐慌”。然而何谓“不打草惊蛇”,就能像没发案一样吗?

“不造成人们心理的恐慌”,这也许是能够做到的,但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把公众放在十分被动的位置,降低其防范水平,减小罪犯再度作案的难度。而且实际情况往往是,不告知公众以危险,既使公众失去针对性避险的可能,又因信息缺乏造成传言下的恐慌。

有一种思维应当破除,那就是“案件发生后最重要的是抓住罪犯”。一个案件发生了,抓住罪犯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尽可能保护公民不成为新的受害者。在罪犯漏网与公众新的牺牲必须选其一的情况下,避免公众新的牺牲应当具有更高的价值。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哪怕排除掉所有的利害分析,我们还可以说,知晓真实的处境、获知公共生活的基本信息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一匹马或者一头牛,人或许可以让它临险历难而不必使之知情;但对于人,我们不能像对待马牛一般。出险必须示警,从这个意义上讲,根本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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