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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与工伤认定(上)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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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算工伤?读者:听说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的工伤认定有了变化,不知道具体规定如何?

律师:新条例首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除此以外,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将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读者:前不久我一个亲戚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我们想帮他申请工伤待遇,但他们单位说,他的病是“老毛病”,与工作无关,不能算工伤。

律师:对于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况,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一个限定条件,即是要“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而新的规定去掉了诸如此类实践中无法界定的限制性条件,直接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有一点要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日期是2004年1月1日,在此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况,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劳动者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醉酒后导致自己受伤或自残自杀的,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

企业破产,职工工伤该找谁?读者:公司承认我是工伤,但是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佳,听说要破产了,我的工伤待遇还可以保证吗?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专家也参与劳动能力鉴定读者:工伤鉴定往往涉及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的问题,仅由劳动部门鉴定,是不是有所欠缺?

律师:你讲得很对。《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鉴定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他们提出鉴定意见。(记者张华)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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