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虚拟财产案宣判(组图)
北京日报
执着追回失窃“财物”的玩家李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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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图/央视《财经报道》
昨天,国内首例闹上法庭的虚拟财产失窃案在朝阳区法院判决。法院判令被告运营商“返还”原告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失窃的“财物”,包括:生化盾牌一面、生化头盔三件、生化腰带两条、战神甲一副、献祭之石两个……
虚拟物品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本案广受关注的焦点。而网络游戏在我国正成为一个庞大产业,因虚拟物品引起的争端也时有耳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又无先例可循,此类案件往往不被受理。
经过长时间调研和分析,本案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虚拟物品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河北青年李宏晨终于借助法律手段追回了自己失窃的“财物”。这些失窃“财物”包括:生化盾牌一面、生化头盔三件、生化腰带两条、战神甲一副、献祭之石两个……
这些听上去稀奇古怪的东西不是现实世界中的,而是一款名为《红月》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李是这款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的玩家。今年2月,他发现自己一个游戏账号中的所有虚拟物品不翼而飞。在与《红月》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李一怒之下,从河北赶到北京,将北极冰公司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例闹上法庭的虚拟财产失窃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昨天,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虚拟装备不翼而飞
两年来,李宏晨一直在玩这款叫作《红月》的网络游戏,为此耗费了不少时间、心血和金钱。今年2月17日下午,李像往常一样上了线,进入自己的游戏角色。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的游戏角色所拥有的装备几乎全部不翼而飞,以前“装备精良”的游戏角色转眼变成了身无一物的“穷光蛋”。丢失的东西包括:生化头盔、生化腰带、战神甲、生化靴子、生化盾牌、毒药、生命水……
失去这些装备和物品,等于失去了无数心血和在游戏世界立足的资格。心急如焚的李宏晨马上拨打了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热线。北极冰公司为他提供了查询号和查询密码,通过这些号码可以追查到失物的流向。查询结果,李宏晨发现,就在17日中午,他的装备被一个名为shuiliu0011的玩家偷走了。该玩家不知从何途径盗取了李宏晨的用户名和密码,然后进入李的游戏角色,轻而易举地将所有装备“转移”走。
李宏晨再次拨打红月热线,要求北极冰公司向他提供盗取其装备的玩家的真实资料。但“北极冰”的工作人员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有规定,“玩家的一切资料都属于个人隐私,不能向其他玩家提供。而且李宏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账号确是他的、账号内的物品确实是被盗的。”双方由此产生争端。
玩家运营商各执一词
北极冰公司拿出自订的“红月法规”来支持他们的行为。该法规中有这样一条:“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账号若发生遭到盗用之情况时,应该立即自行更换密码。而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由于“盗窃物品”行为发生在李宏晨的账号遭人盗用之时,所以,北极冰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李宏晨说,他注册账号时,注册网页上并没有出现此内容的条款,他也没有点选“同意”的按键。所?裕鼋鍪浅鱿衷谟蜗吠旧系摹昂煸路ü妗敝荒鼙皇游恢值シ矫嫔鳎皇撬蕉┝⒌母袷胶贤8菸夜断颜呷ㄒ姹;しā罚奔居幸逦癖Vに摹安撇卑踩?
北极冰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很好地完成了游戏经营者的各项义务。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收取一定服务费的同时,主要义务是尽全力为玩家提供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北极冰”称,在《红月》游戏中,每个玩家的用户名都有唯一的密码,而这个密码只有玩家自己掌握;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游戏运营两年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游戏程序内包含防病毒的程序,以防止玩家的账号被恶意盗取;公司还在红月官方网站上反复声明和解释,要求玩家不要使用外挂(作弊软件)等不良软件,以维护计算机安全和网络游戏世界中的公平。所以,北极冰公司觉得自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维护玩家的利益。
删除装备激怒玩家
双方各说其理,纷争逐渐升级。6月10日,北极冰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李宏晨的一个账号进行了使用限制,使其丧失在游戏中进行物品交易的权利,并在6月20日解除限制前删除了这个账号中的所有装备。李的另一个未受使用限制的账号也在同一天被删除了所有装备。6月21日,北极冰公司在红月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指出,被删除物品的是“拥有大量复制品的玩家”。
“北极冰”称,其所以删除李宏晨的游戏装备,是因为他们发现李的一个账号所拥有的两种装备“速度针剂”和“体力针剂”数量极不正常,经检查发现这些物品不是游戏系统产生的,而是自行复制的。“北极冰”认为,复制和游戏外挂一样,是损害正常游戏规则、破坏网络秩序、最终危害游戏运营商和所有玩家利益的毒药。使用外挂和复制无异于现实中的偷窃和抢劫,是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谋取私利。为维护游戏秩序和其他玩家利益,北极冰公司对包括李宏晨在内的许多不守规则的玩家进行了“使用限制”和“没收物品”的惩罚。
对此,李宏晨委屈地说,自己被删除的装备,或是在游戏中获得的,或是使用游戏系统的交易命令和其他玩家交换的,或者干脆是使用人民币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的。他坚称自己并未进行虚拟物品的复制,并说,即使自己的物品是复制的,那也是在无法分辨复制品与正常物品的情况下无意中购买的。他认为北极冰公司不应不问青红皂白就把他视为“复制者”,没收他的“全部财产”。
最终,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没有尽到保障玩家私人财产安全义务、侵犯了玩家的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
李宏晨丢失和被没收的这些虚拟物品到底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成为本案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北极冰公司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一个人在游戏中获得了无敌的装备、药品或大量金钱,在游戏中称王称霸,都不过是一种个人满足感而已,在实际生活中不构成意义。说穿了,这些东西不过是一组计算机数据,本身是不存在的。因此,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说不过去的。
但李宏晨坚持说:“这些都是我的财产,因为它们都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他说,被北极冰公司删除的装备中有一部分是他花了840元人民币购买的。据他估算,他失去的所有装备价值在人民币千元以上。而且,在玩《红月》两年的时间里,他花费了数千小时时间和数万元人民币,倾注了许多心血和感情,他觉得这些虚拟的东西都是可以换算成时间和金钱的。
据另外一些网络游戏玩家介绍,不只是《红月》,许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账号确实都可以用人民币买到;根据级别的不同,还会有不同的价格。甚至有一些“职业玩家”,谋生手段就是出售他们在网络游戏中打出来的“极品装备”和“高级别账号”,而且的确有人肯出不菲的价格购买。
明明是虚拟的物品,掺杂进了真正的人民币交易,问题就复杂了。
为虚拟财产四处奔走
几个月来,李宏晨为了要回自己那些“装备”和“药品”,四处奔走。据他讲,最初北极冰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找回丢失的物品,必须由公安局开具公函,要求李到本地派出所报案。李于是多次到河北承德市南营子派出所、第二刑警大队、承德市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报案。但因为无法可依,公安部门拒绝受理。
由于北极冰公司地处北京市朝阳区,李又来到北京投诉。找了工商局、消费者协会,都被告知因相关技术力量不足,难以帮他解决问题。找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认为,他的账号被盗案发地点是河北承德,管辖权应属于承德市公安局。无奈之下,李只好将北极冰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网络世界的虚幻性,举证成了李宏晨面临的最大困难。北极冰公司指出,两个声称被删除装备的账号在注册时,真实姓名一栏填写的名字分别是“phoenix”和“李小华”,根本不是李宏晨。在法庭上,李为了证明自己苦心经营两年的游戏账号确实是属于他本人的?蚜撕艽蟮木⒍?
法院认定虚拟物品是无形财产
经过之前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在昨天的判决中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虚拟物品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游戏时间和装备都需要以货币购买,这就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但法院同时认为,不应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装备的价值,而且虚拟物品也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所以,法院只是判令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将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李宏晨被删除的“复制物品”没能得到赔偿,因为法院认为,游戏经营者对游戏中的复制品进行清理并无不当,只不过应在处理前公布关于复制品的确凿证据。至于李宏晨自愿花费人民币向别的玩家买虚拟装备,那跟运营商无关,不应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李宏晨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为参与游戏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是事实,游戏中的一些问题也确实给他带来精神上的影响和不快;但同时,原告的付出已从享受游戏的乐趣中得到部分回报,并不因问题的发生而全部损失。而且,对于原告物品的丢失,北极冰公司仅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并不能确定为直接侵权人。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双方显得都不是十分满意,都不排除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但当庭一位游戏玩家倒是对结果表示欣慰:“至少法院认定了虚拟物品是有价值的。”
专家建议制订相应法规
李宏晨的遭遇并不是孤立事件,在网络游戏世界里,因虚拟物品引起的纠纷和争端时有耳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先例可循,法院往往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7月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现有网民6800万,经常玩网络游戏的有1238万,占网民总数的18.2%。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人说:“到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整个的规模将达83.4亿元。”一个庞大的网络游戏产业的雏形已经出现。
游戏市场的繁荣催生了网上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不少网站辟出专区以供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各大拍卖网站上也经常会进行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玩家之间私下也会进行类似的现金和虚拟物品的交易,甚至出现了专门替人在游戏中练功、升级或以出售虚拟装备、游戏账号谋生的职业游戏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交易市场的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虚拟物品与现实的劳动、金钱的联系日趋紧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这就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也应被列为“财产”的一种。他说,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杨教授建议,将来可考虑在《民法典》的制订当中,比如说在《物权法》或知识产权部分作一个规定,将网络中的财产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