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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审“黑老大”刘涌

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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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8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刘涌曾是大红大紫的沈阳巨商,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7亿元资产,经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缜密侦查确认,从1995年年末,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到2000年7月被沈阳市公安局打掉的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32起,致死一人,致伤几十人。在沈阳市公安局的展板上,刘涌的累累罪行被用成语高度概括:暴敛钱财、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凶残报复等。

2002年4月17日下午,刘涌和他的21名同伙及涉案人员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判决。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终审判决结果在国内引起很大的争论,有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就在民间对刘涌一案的判决结果广泛质疑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03年9月中旬向刘涌送达了提审决定。

名词解释:何为提审

此次审判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何为提审?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提审刘涌案两个原因

此次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

审判事关司法公正

一般来说,提审过程中可能会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也可能会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之处,应该改判。对于此次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认为,不管结果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刘涌被改判死缓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只有将这些如实公布才能最终“以理服人”,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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