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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 吐口香糖最高可罚200元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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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晓松

本报13日讯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8月7日公布并根据1997年11月1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作了一系列调整。

为适应城市化管理需要,新制定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哈市建成区,还包括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考虑到便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及时调整,法规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界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市容管理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及条幅的审批和设置,规定了设置公共揭示栏和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上设置夜景灯饰等内容。同时规定,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环境卫生管理一章中,对搭建鸽舍、街头洗车、庭院堆放杂物、公共场所焚烧冥品等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范。

如条例第31条规定: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用他人洗车。违反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4条中还规定:城区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屠宰禽畜的,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垃圾管理一章中,不仅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做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特殊垃圾应按有关规定管理的内容。

在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一章中,针对哈市环境卫生设施落后的现状,规定了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新建居民区以及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并且还要求宾馆、饭店、商场的公用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一章。其中确定了责任区的划分权限。具体规定了责任区具体的负责单位。对责任区的责任标准和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另外,本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

适当提高了处罚标准。如对擅自设置广告和其他户外设施、高空抛物、随地吐痰、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都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

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从近几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践看,仅靠罚款难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借鉴发达城市的管理经验,在条例的第19条和第33条中,增加了强制拆除和暂扣运输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力度。对严重影响市容,市民反映强烈的乱写乱画乱张贴行为,不仅规定一定数额的罚款,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通告》的要求,规定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由通信部门终止通讯工具号码使用。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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