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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企业参保细则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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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有关部门日前就省属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相关市进行管理。

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上述省属农垦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后,按照有关精神,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时已经退休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补建个人账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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