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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盗信用卡被刷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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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盗信用卡被刷1.8万元

消费者投诉三家超市收银员失职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苏海强通讯员梁冬妮)个人信用金卡被盗后报失时,蔡先生发现,在失盗后半个小时时间里,信用卡已在三个不同超市内被消费掉了1.79万元。昨天,蔡先生就此向福田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各超市为其失职行为买单。

消费者:商场应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蔡先生称,12月4日中午,在下沙某海鲜酒楼用餐后发现,搭在座椅靠背上的西服内衣兜里的个人信用金卡被盗,他马上通过网络进行报失。这时,他吃惊地得知,在信用卡失盗后的半个小时内,盗卡人已先后在沙头万众福商场消费4次,购买了11123元的首饰;在新洲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4瓶高档洋酒花去4198元;在福民天虹购买了两对情侣表用去2592元。蔡先生联系各商场后了解到,盗卡人在沙头万众福商场第4次消费时,才引起收银员怀疑,盗卡人见势不妙,仓皇逃脱。

蔡先生说,按照银行与商场的合同约定,他的这种信用卡没有密码,但在消费时,商场方面必须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并查验持卡人签名是否与信用卡后面的签名一致。

盗卡人竟在三家商场内屡屡得手。信用卡作为“身份的象征”,而三家商场在不知道持卡人姓甚名谁的情况下,让盗卡人随意用别人的钱来消费。他认为他的损失应当由三家商场负责。

商场:商场没有失职行为

昨天,记者采访了三家商场有关负责人。新洲华润万家韦店长称,蔡先生与商场取得联系后,他们对事情进行了调查。他们从中行的热线电话了解到,持卡消费不需要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只要卡上有钱,有持卡人签名就行。而且,盗卡人在销售单上的签名与卡后签名是一致的,商场并未有失职行为。

蔡先生提供的沙头万众福商场一位“比较了解这事”的吴先生称,商场的那位收银员是一名新手,不是很了解收银程序。事情发生后,她已被调离岗位。由于蔡先生信用卡被盗是在12时40分左右,而挂失时已是下午3时20分,对于记者“商场方面当时是否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并查验持卡人签名是否与信用卡后面的签名一致”的问题,吴先生不置可否。

福民天虹一位知情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事情已交由商场律师处理。她自己对此不置一辞,记者要求提供律师电话号码的请求也被拒绝。但该商场一位收银主管在接受福田消委会电话调查时说,无论什么情况,商场方面都不需要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只须查验持卡人签字就行。她还强调称,当时查验的销售单上持卡人的字迹与信用卡后的字迹相同。这位主管还说,盗卡人在他们商场消费已是下午2时多,并不是蔡先生所说的半小时内。

消委会:处理类似事件须按持卡人与银行的约定

昨天,记者拨通中行的热线电话咨询后得知,银行与持卡人的合同规定,持卡人持卡消费时,消费场所如果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明,持卡人必须提供;持卡人必须让商场方面查验签名是否与卡后签名一致。当记者问商场与银行间的合同是否规定商场必须核对持卡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时,接线的董小姐以“这是银行和商场间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

对此,福田消委会一位人士认为,如果银行与商场间确实有不须核对身份证的规定,商场应提供与银行间的合同协定。即便如此,这也是银行与商家的约定,这样对消费者不公。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个人与银行的约定来履行。并且商场应提供与银行间的关于信用卡使用的书面合同,蔡先生与银行间的信用卡使用合同,两者对照,看是否存在漏洞。再者,持卡人签名是否真与卡后的签名一致,也存在多种可能。其一,签名虽然相同,但系摹仿;其二,签名不同,未认真核对;其三,只看有无签字,根本不核对。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商场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苏海强通讯员梁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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