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变相卖血暴露法律尴尬

新华网

关注

新闻主体:据12月7日报道,5名被丰台个别单位雇佣冒名顶替献血的大学生,在替人献血后,钱却被血头卷走。

基层单位为完成献血指标而不得不对员工实行高额补贴或者长休假的刺激,而出钱雇请卖血者冒名顶替付出的成本却很低,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差”,这是产生变相卖血的原因。但分析其深层原因,我们不能不认识到有关献血法规的超前意识与公众素质水平的矛盾。1978年,我国就开始开展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与此对应的义务献血制度一直延续下来。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条规定实际执行得并不太好,因此,为了保障医疗用血,各地制定的献血法实施条例中,不得不对单位组织义务献血做了一些硬性规定,并且下达硬性指标。

基层单位为了完成这些硬性指标,就不得不对所属员工采取高额补贴或长休假的刺激,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或者为了得到补贴和长休假而出钱雇请临时献血者,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链:单位为了完成指标用高额补贴给员工下任务———有人找血头买血———血头找社会人员冒名顶替卖血。这个循环链表明法律走向了行政命令,反映了法律与公众素质之间的错位。

只要这个错位存在,行政干预就不可缺少,恶性循环链就不会消除。由此可见,引导和促进公众素质的提高,以与现行的法规相衔接,这是我们面对的一个大课题。(魏炜)(来源:京华时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