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系列讲座(14)中国工会的会徽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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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工会的会徽
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以来,没有会徽。中国工会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增写了“会徽”一章,就中国工会会徽作了规定。该《章程》规定的中国工会的会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广大会员群众的建议和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设计图案,最后由专家评定和艺术加工产生的。
(一)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和寓意
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对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和寓意作了规定:“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二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八章第四十条在“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后面增写了“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意在对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解释。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条还规定:“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1993年11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厅办字(1993)54号)中为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标准作出规定:
1.中国工会会徽为圆形,红色底,选用“中”、“工”两字组成的金色主题图案。佩戴徽章的规格为:直径20毫米,金色“中”、“工”图案的线条宽度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图形规格为准。2.为了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作为徽章佩戴的中国工会会徽由全国总工会指定定点厂家统一制作。各级工会组织所需会徽请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秘书处联系。对某些厂家擅自以全国总工会名义自行制作者,各级工会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制止。
3.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地悬挂的会徽以及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会徽标志,可根据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颜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条执行。
(二)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二、附则
《中国工会章程》第九章为附则。“附则”通常是指附在法律、法规、条约、规则、章程等后面的补充性条文,一般是关于生效日期、修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的“附则”则是明确了章程的解释权问题。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工会组织统一性的最高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并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对章程进行解释,首先有利于维护工会的整体性,避免多头解释、随意解释而导致章程实施的混乱,使章程的规定更加明确、严谨,具有权威性;其次,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对章程的有效解释,弥补章程规定的不完善,消除章程适用的困难;再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章程进行适时解释,将更有利于中国工会全面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组织的建设,完成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本系列讲座至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