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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余条香烟被扣个体户不服上法庭 卖烟户告赢烟草专卖(图)

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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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存放走私烟和外渠道卷烟”,经营了9年卷烟生意的王旭东夫妇被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皇姑分局罚款5万元,并扣押了3800余条香烟。夫妻二人不服这样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皇姑烟草专卖分局告上法庭。11月16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已由皇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撤消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皇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16日,接到法院判决书的王旭东夫妇露出了笑容(如图),他们赶制了一面“公证判决,人民满意”的锦旗,准备今天(11月17日)一早就送给皇姑区法院的办案法官。昨天,两口子向记者叙述了发生在去年春节前的那一幕。

  突查小店77箱卷烟被扣

  去年1月22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沈河区小西路齐放综合商店经营卷烟的柴桂芝和丈夫王旭东,正和亲戚在商店里玩麻将,忽然听到商店外有人敲门称“要买烟”。开门后,进来4个男子,前面一人亮出证件说是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后面人称是烟草专卖局的,几人是来调查商店是否经营走私烟和外渠道购进的卷烟。一番搜查后,其中一人用手机拨通了电话。很快,商店前来了5辆面包车,下来约20多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除了店里的“大生产”、“沈阳”、“蓝翎”等10多箱地产卷烟没动外,包括“中华”、“555”、“石林”、“希尔顿”等77箱(每箱50条)零30条卷烟全部被车拉走,42岁的柴桂芝当时被吓得晕倒在地。随后,柴桂芝在丈夫的搀扶下随执法人员一同来到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稽查人员为他们作了询问笔录。5天后,柴桂芝接到了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在经营地存放大量走私烟和外渠道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罚款5万元,并处没收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14箱零17条及走私烟10箱零17条。”交了罚款被扣押香烟未要回

  柴桂芝交完罚款后,向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提出,所扣押的卷烟中,除了“绿摩尔”、“圣罗兰”8条外国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字样外,其他香烟大部分是从沈河区烟草专卖分局进的,还有一少部分从未取缔前的方家栏烟草批发市场进的货,这些烟不是从外渠道进的。夫妇俩要求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返还所扣香烟,但对方迟迟未作答复。王旭东多次到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要求解决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办案负责人已经调走,目前不能处理此事。

  在向记者回忆事情经过时,王旭东叹了口气说:“真是应了‘福无双降,祸不单行’这句老话,就因为这次查处,烟草专卖分局在去年4月末给我们的小店下发了《限期停业通知书》,限商店在一星期内停业,不准经营卷烟。我们两口子辛辛苦苦经营的小店,就这样一直停业到今天。我们始终觉得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的执法行为有法不依,对我们的处罚违法。今年7月2日,我们将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消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的处罚决定,返还罚款及扣押的香烟。”

  一审胜诉处罚决定被撤消

  今年9月26日,皇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辩称:“在原告不能出示任何合法进货凭证的情形下,本局才依法扣押10箱零17件无我国法定标识的香烟和67箱13条外渠道卷烟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按照行政处罚条例的一般程序实施的处罚,符合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时应当必须查清原告违法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即走私烟的数量、价值及外渠道进烟的数量、价值,才能计算出罚款额。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经营违法香烟的数量、价格不清,罚款5万元缺乏依据。故认定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作出的具体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消皇姑区烟草专卖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报记者王野蛟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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