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无证!“误诊”上了法庭

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关注

2003年11月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我市首例,因为医务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证件而从事医疗活动诱发病因,继而由于正规医院医务人员的误诊造成死亡的赔偿案件。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案情回放

今年1月,苏家屯区张书勤因病到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就医,并接受门诊部所聘刚从学校毕业不久的刘某的针灸治疗,在治疗两天后发生了肢体瘫痪,立即转入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中心医院诊治为脑梗塞,并使用药物克栓酶。在用药的当天晚上张书勤死亡。法医解剖认为,患者死于脑出血,门诊部的针灸是诱发出血的原因。医疗鉴定认为,中心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用药前缺乏更详细的检查。患者家属认为,由于患者是脑出血,而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并因此错误用药,医院属于误诊误治,医院有过错,即使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依民法的过错原则进行赔偿。于是患者家属以门诊部及中心医院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340775元。本报也曾于7月31日以《无证+“误诊”=死亡?》进行了详细报道。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并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如下两方面:

一是门诊部孙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被告门诊部认为,孙某于某医学院毕业、大专学历,并通过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因部队与地方的衔接问题一直未拿到执业证书,应不属非法行医。被告还向法庭出示了,苏家屯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孙某不是非法行医。

而原告方认为,正如一个有良好驾驭技术的人员没有取得驾驶证,私自开车算违法驾驭一样。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全国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批准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方可执业,并必须按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执业。否则,属于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于直到开庭审理时,孙某都未能向法庭出示相应的执业证,显然属于非法行医。

二是中心医院是否构成误诊

被告中心医院辩称,据医学会出具的尸检报告虽然确定死者系因脑出血而死亡,与临床诊断(脑梗塞)不符,但是尸检报告中也同时提到,医院根据患者的CT检查结果和临床表现而诊断为脑梗塞并进行救治,不违反医学常规,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原告认为,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仅凭CT检查结果和病人的临床表现就将患者诊断为脑梗塞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充足的依据。尸检的结果(脑出血)也证明了医院的诊断是错误的。而且,苏家屯中心医院按脑梗塞给患者用的药物克栓酶,必须经抽血做凝血实验后方能使用,而且禁忌症中明确列出:有出血者、特别是疑有颅内出血者禁用此药;用药后需密切关注患者反应。而院方先误诊脑出血的患者为脑梗塞,后误治———既未有对患者进行凝血实验,也未有密切关注患者情况,导致了患者最终的死亡,因此,该院应承担对死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苏家屯区法院经过一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因关于此案的一些证据还有待核实,费用还需清算,故未当庭宣判。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