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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感情与财产理性分割 洪山时兴夫妻财产公证

汉网-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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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实习记者韩成通讯员王飞)夫妻间的财产也要分清你我吗?昨日记者从洪山区公证处了解到,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人已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洪山区公证处每年共要办理3000件公证,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夫妻财产公证就已突破100件,以后每月仍不断增长。公证员王飞说,今年这类公证可能达到300件。而在前两年,全年度的财产公证也不过四五十件。

记者在公证处采访时,正好遇见一对前来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的母女。据了解,李小姐是独生女,父母年纪都大了,一家人刚刚买了一套房子,近期李小姐准备结婚,父母担心将来婚姻出现什么问题,一家人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也落不到李小姐手里。所以她们特地来咨询一下,准备做婚前财产公证。

据公证员王飞介绍,“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从目前办理的情况看,婚前财产公证居多,婚后财产公证的比较少。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人群主要有:一是观念较新的年轻夫妻或未婚夫妻,他们大都独立性强,有自己的主见;二是经历过许多年婚姻生活的再婚中年人,由于经历了生活的波折,对夫妻财产公证有较深的感触;三是一方父母为儿女购买了婚房,从保障自己子女的财产权益出发,父母出面要求子女做财产公证。

那么,夫妻财产公证后效果如何呢?洪山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基本上都涉及财产纠纷,在法庭上双方经常为财产分割争吵不休,而如果经过财产公证,双方责权利都很明确,法院处理起来就很顺利,也避免了双方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增加诉讼成本。

尽管申请夫妻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对大部分人而言,从感情上讲还是难以接受的。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晨报读者对夫妻财产公证的看法,大都对婚前财产公证持反对意见,认为“影响婚后夫妻感情”。其中一位女士的看法很有代表性:“还没有结婚就已经考虑到将来离婚时怎么分财产,这婚姻又怎么能长久呢?”

夫妻财产公证的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依法证明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前财产所有权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怎样申请夫妻财产公证

申请夫妻财产公证很简单,只要欲婚或已婚夫妇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涉及的产权和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折、股票资金账户清单等),把双方协商的公证内容自行或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写成协议,交付财产标的额,即可办理公证,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如何划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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