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是还权于民
齐鲁晚报
从10月下旬开始,武汉市公安局在当地报纸、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的警情分类较为细致,发案率升降明确,对重要警情及重特大案件进行特别提示,使市民对本地现时的治安状况一目了然,心中有数(11月3日《长江日报》)。
警情不是令人愉快的东西,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不安定因素。警情同时又是市民需要的信息,可以让人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避免或少受不安定因素的伤害。让市民知晓本地警情,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警情只是少数人掌握的秘密。但实际上,警情就像天气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报与不报,都不能丝毫改变曾经发生的事实。至于有人为了维持歌舞升平、一派太平盛世之象而蓄意隐瞒警情,拿民生安危赌个人仕途前程,则更是令人不齿的恶劣行径。
生活中存在不安定因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其浑然不知或者视而不见,在自造的“太平天国”里逃避现实。“不知”者如普通民众,往往受到伤害却不知伤害来自何方,更遑论提高警惕、用心防范了。“不见”者如有关官员及责任部门,大多是为了顾及“政绩”与仕途不受影响,总以为警情之类是家丑,知情的人越少越好。这样视而不见的警情,其实就如不知不防的瘟疫,势必对民生造成更大的伤害。曾有报道说,一个特大城市的地铁通道内连续发生“打闷棍”的劫杀案,由于没有相应的警情通报,一方面因小道传播而造成社会恐慌心理,一方面又因信息闭塞疏于防范使受害者增多。这证明,隐瞒或封锁警情,既不可佐证“治安良好”,更不能为“形势大好”增添砝码,只能给不安定因素更多肆虐的机会,使社会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警情通报的另一层积极意义,是有利于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门自我加压,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感。通报警情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采取措施,让警情实现良性转化。武汉市公安局在实施警情通报以后,相应推出了治安强化举措,这就使警情通报真正发挥出震慑犯罪、安定民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