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钟点工有权要“三薪”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伴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变革,灵活就业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特别是一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开始转变观念,当起了家庭钟点工。
一般而言,越是在节假日,钟点工就越繁忙。然而,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里,钟点工的工资应该怎么拿?
上海的许阿姨,在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张先生家做钟点工。3年来,许阿姨天天出满勤,拿的却始终是同样的工资,每小时5元,即使是在春节、五一、十一,也是如此。拿这样的工钱,许阿姨从来不觉得冤枉。后经人指点,许阿姨与家政公司协商,要求在法定休假日拿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人们常说的“三薪”,但遭到了拒绝。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明确指出,在家政公司打工的钟点工,节假日打工有权向家政公司要求“三薪”。也就是说,如果平日里每小时拿5元工资报酬的话,法定休假日就该拿15元。
他表示,《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其中,第一、二条不适用于钟点工,而第三条,钟点工则完全应该享受。
目前在许多城市,绝大部分家政公司的钟点工都没有拿过“三薪”。在笔者近日采访的4家家政公司中,不仅没有一位钟点工拿过“三薪”,也没有一家公司知道国家有政策规定,家政公司应该给钟点工发“三薪”。在采访中,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还这样对笔者说:家政公司还要发“三薪”,听也没有听说过。
针对人们的某些不解,陆律师说,通常意义上的钟点工,是指专门为市民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目前从事钟点工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市民家庭直接聘用的钟点工,另一种是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由家政公司派到市民家庭打工的钟点工。
《劳动法》规定,适用《劳动法》条件的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钟点工,节假日加班应该拿“三薪”,而且发放给钟点工“三薪”的应该是家政公司。而由市民家庭直接聘用的钟点工是自然人雇用保姆,非单位雇用,是一种劳务关系,显然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
有关专家强调,劳动者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有权拿“三薪”,钟点工也不例外,同样如此。因此,钟点工在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