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学!
法制网-法制日报
我要上学!钱培清 本报记者万静
清晨,当第一缕阳光照进窗子的时候,小小依旧像往常一样早早从床上爬起来,光着小脚丫跑到阳台上,轻轻推开玻璃窗朝不远处的曙光小学望去。“再有半个小时就到上早自习的时候了。”小小在心里默默计算着时间。楼下的人声逐渐多了起来,清晨的风很凉,小小用双手支着下巴趴在窗口,痴痴地望着阳光下一个个蹦蹦跳跳走向学校的小伙伴们,露出格外羡慕的神情……
小小辍学已经一年了,原因是想收养她的唐氏夫妇因为与小小的父母不能达成协议,未能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小小要想上学就必须向学校交纳高额的借读费,而这笔费用对于经济并不宽裕的唐氏夫妇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望着小小那双充满期待的双眼,唐女士的心都碎了。她爱怜地把小小揽进怀里,对记者说道:“小小太可怜了,她每天都是这个样子趴在窗口望着学校。每当校园里响起广播体操的音乐时,她就随着节奏跟着做操,做操的时候满脸兴奋,做完了又重新趴在窗口默默地望着,望着……”
十岁的小小看起来似乎只有六七岁,因为她的个头实在太矮小了。或许是过早地品尝到人情冷暖和悲欢离合,小小清澈如水的目光中总有一种和她年龄不太相符的忧郁。她太小了,她始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爸爸妈妈都不要她,而对她很好的唐家想收养她时,自己的妈妈却怎么也不答应,难道自己真的是没人要了吗?是自己不乖吗?
父母离婚小小被送养
今年十岁的小小出生在农村,爸爸原是江苏省通州市的个体驾驶员,妈妈原是江苏南通某纺织品公司门市部的会计。1994年10月,小小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小小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负担小小的抚育费50元(从1994年10月起至小小独立生活时止)。
一年过去了,小小的妈妈并没有履行每月50元的抚育费义务,小小的爸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妈妈用仍在父亲那里的一些婚前嫁妆抵偿了抚养小小成人的全部抚育费。此后的一段日子,小小的记忆中几乎再也没有看到过母亲。
父亲经常外出,小小过着几乎无人照料的孤独生活。不久,父亲再婚,且又添了一个孩子,小小很难进入他们的生活圈,她感觉自己成了爸爸新家的一份额外负担。后来父亲下岗,经济收入急剧下降,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到困境当中。小小爸爸开始寻思着为小小找一处好人家收养。
1996年8月的一天,小小父亲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碰到了一位远房亲戚,谈及想把小小送养出去的打算。这位亲戚很是热心,他向小小爸爸介绍了自己的一位唐姓朋友,家住南通市,夫妻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很想收养个孩子。小小爸爸听了唐家的情况后比较满意,就委托这位亲戚从中介绍。在双方约好了见面时间之后,爸爸将小小带到唐家。唐氏夫妇一看见小小,就非常喜爱。于是在1997年4月5日这天下午,小小父亲正式将女儿交给唐氏夫妇抚养。当时小小才4岁,她很乖巧,似乎懂得这一切。她没有哭闹,只是眼泪汪汪地对爸爸说过几天再来接她回家。
小小来到唐家后,得到了唐家上下所有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他们想方设法将小小送进南通市某市级机关幼儿园,让她接受正规的学龄前教育。在幼儿园里,小小快乐地和小伙伴们玩耍,过得无忧无虑。她生性聪颖,很讨老师的喜爱。在家里,乖巧的小小亲切地称唐氏夫妇为爸爸妈妈,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小小的生父看到这样的情景也感到由衷地欣慰和解脱。从1997年4月至2000年9月这段日子里,是小小生活得最为平静和幸福的日子。
收养遇尴尬辍学在家
转眼之际,小小已经7岁,到了该入学的年龄。唐氏夫妇于是四处打听收养孩子上学所需要的手续,最后从学校了解到,如果孩子户口没有转过来,原则上不好在城里上学,除非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夫妇俩方才悟出转办孩子户口的重要性,于是来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具体手续,终于弄清楚转户口的前提必须是先办理收养手续。他们认为自己当然符合收养条件,于是与小小生父一同来到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民政局要求小小的亲生父母双方到场,尽管小小爸爸说明并出示了夫妻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的判决书,但依然无济于事。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送养必须孩子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从而,他们第一次办理收养登记失败。
唐氏夫妇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小小的生母,说明了自己想要收养小小的想法,不料想却遭到了小小生母的拒绝。她的理由是:“假如男方要送养女儿,那么,我曾以家具折抵的抚养费必须由男方补贴出来,数额为18000元。”然而,小小生父当时已经下岗,经济拮据,拿出这笔钱显然是不现实的。唐氏夫妇是深明事理的人,他们认为小小的生母所提要求也算合理,小小虽不随离婚的母亲生活,但并不解除其与生母的母女关系。法律规定送养必须得到离婚另一方(即孩子生母)的同意,她的母亲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唐氏夫妇新近也都双双下岗在家,要他们支付这笔费用实在勉为其难。无奈唐氏夫妇只得与其生母协商。可是不管他们怎么说,小小的母亲就是不同意,于是收养小小的计划不得不暂时搁浅。
金??9月,邻居家的同龄孩子已纷纷走进了学校,小小仍呆在家里。唐氏夫妇心急如焚,他们怎么也坐不住了,来到学校讲了孩子的原由,诉说了孩子的苦衷,总算打动了校方领导的心,最后校方同意他们只交800元借读费即可入学。夫妇俩二话没说就替孩子交了钱,小小总算是跨进了学校的大门。小小很懂事,知道唐家爸妈为自己争取的上学机会很珍贵,她学习非常用功,博得了老师的好评。入学本是好事,但不知为什么,在以后的日子里,唐家夫妇与小小生父因交涉办理收养登记等事宜,关系渐渐紧张起来,在有些问题上双方意见开始有了分歧。
2002年4月,即小小上二年级第二学期的时候,她的生父将小小带回到自己乡村的小学。唐氏夫妇无奈只得接受。后来,据夫妇俩说:“小小回乡后,多次打电话给我们,说她在乡下不好,没有人照顾她,没有人教她做作业,没人替她交学费,不交学费就不能参加考试……”夫妇俩心疼地到乡下去看小小。转眼到了2002年7月,因为小小的父亲仍然没有给她交学费,学校就没有同意她参加期末考试。学校放假后,小小十分孤独,只得又回到了唐家。
2002年9月,学校开学了,小小却无处可去,农村那边学校没人给她交学费,不好上了。唐氏夫妇带着小小和借来的一点学费重新来到她曾借读过的学校欲办理入学手续,由于收养登记未办妥等种种原因,校长婉言拒绝了。从此小小只能呆在唐家,每天趴在窗口望着学校。她渴望上学,然而却无法跨进学校大门……
小小对权利的哭泣
小小不能上学的事,惊动了江苏省南通市妇联。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找孩子的亲生父母与唐氏夫妇进行多次协调,但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但工作人员毫不气馁,他们不辞劳苦,继续主动会同孩子亲生父母分别所在的通州市、港闸区及孩子现在生活的崇川区等各级妇联组织共同做工作,还会同了孩子生母现在居住辖区的司法局、港闸区法院及所在乡政府等部门,反复找孩子的生父母等进行调解工作。
据南通市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说:“孩子的生父同意将孩子送人收养,但孩子生母提出同意送养的前提是孩子父亲向其支付一定的钱财,导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收养手续不能办理,影响了小孩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唐氏夫妇愈来愈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小小总不能就这样天天呆在家里不上学。他们四处咨询律师,可得到的答复始终是一句话:“收养必须经孩子的生父母双方同意,必须是孩子生父母共同送养的,必须要生父母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签字办理手续,生父母任何单方送养孩子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他们失望至极,于是想借助法律来解决目前的尴尬境地。
2003年4月,唐氏夫妇正式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中提出如下三项诉讼请求:其一是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生父母将孩子接回家;其二是判令孩子生父母共同赔偿其收养几年期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三是判令孩子生父母承担抚养责任。诉讼请求虽然是这样写,但这并不是唐氏夫妇的本意,只是无可奈何而已。他们通过电话,反复请求法官在诉讼中能多帮助调解,成就收养之事,让孩子有个前途。他们说,与孩子几年的共同生活,已经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他们疼爱孩子,舍不得孩子。为了孩子,他们愿意作出一定经济上的牺牲(只要能够承受)。
5月4日,小小的生母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答辩意见为两条,一是两原告收养孩子,自己至今未知,隐瞒生母达成的收养协议无效,收养人及生父应承担责任。二是本人已将婚前财产等给了孩子生父折抵了孩子到18岁全部抚养费,对孩子已尽了的全部抚育义务。
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诉说了自己的苦衷,孩子生父明确表示愿将孩子给两原告收养,提出谁不同意送养谁负责抚养的观点。但小小的生母态度很坚决。法官意识到此案的复杂性,看到案中情、理、法的激烈碰撞,于是花了大量精力进行调解。然而终因各方关于小小抚育费用的问题而调解未果。小小年纪虽小,但对自己处境及达不成收养协议的后果似乎很是清楚,眼看从法庭走出的生母,她一下子本能地跪在了妈妈的面前,苦苦哀求,希望妈妈能成全自己让人收养,让自己能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她哭着、求着,令在场所有人都为之动容。生母见状赶紧将小小拉到另一间房子里说话。谁知妈妈从前门把她拉进去后立即从后门溜走了。小小哭喊着,眼巴巴地望着妈妈远去的背影。那天,爸爸回家时也没有带上她。最后小小没有去处,还是好心的唐氏夫妇把她带回了家。
9月5日是法院通知的第二次开庭日,结果小小父亲因病未能来到法院。据悉,此后他就搬家了,至今去向不明。小小也就一直辍学呆在唐家。
收养法律瓶颈引发思考
小小哭求上学的事情以及本案的审理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在寄予小小无限爱怜和同情的同时,对于本案所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在学术界引起了认真的思考。
许多法律学者都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理、法的激烈碰撞事例。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产生背离的时候,在父亲的送养权、母亲的拒绝送养权、收养人的收养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成长权等各种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在母亲权利与孩子权利的天平上,我们究竟应当优先考虑谁的权利?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荣新教授指出,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父母任何一方不同意送养,无论已经实际收养多少年,都不构成有效的收养。收养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调整的同时,显然对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不够,如果说法律对于明显不利于子女的行为也不能进行调整,法律价值追求与取向就值得怀疑。
法条往往只是对普遍的情形作出规范,而对于个性问题、特殊情形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救济不能,造成许多不违法的怨情裁判。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对例外的特殊情形、尤其对权利竞合下的情形应该如何作出规定。英美法系的判例固然不能全部涵盖与周延,但它能够面对特殊。此点应该为我国法律制度所应借鉴。
以办理青少年法律问题案件著称的佟丽华律师认为,如果说对小小的送与不送,一切只能凭生父母说了算。那么不禁要问,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何去尊重和保护呢?难道未成年人就没有“人格”和“人权”吗?未成年人难道就是属于生父母所有吗?这种只考虑生父母权利,而无视未成年人权利的观念,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物化”的表现。
从法理上讲,当他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会对未成年人利益产生可以预料损害后果,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母亲自己不愿要孩子,父亲又无力无暇照顾孩子,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成长着落何处?这是显而易见的。何况其父现已搬了住处,去向不明,假如法院判决收养无效,孩子将去向何方?法律在离婚、抚育、收养关系中给孩子的权利空间实在太有限了。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同样具有“人格”、“人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成长”应当是一切涉及未成年人权利案件的处理依据。其生父母的权利固然要尊重,孩子的权利同样不能忘记。小小跪地哀求妈妈成全自己让人收养,让自己能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的行为,不仅仅是为自己权利的抗争,更是对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呐喊!
父亲为利于孩子生活与成长,主张送养不悖情理;母亲有可以不同意送养的法定权利,不违法律;收养人已经收养孩子三年,有了感情,渴望法院能支持他收养有效,不伤公序良俗;小小在父母都不要她,都不能给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希望能被人收养,过正常的生活,也无可厚非。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平衡各种权利,究竟应当以谁的利益为重,这决定着孩子的前途与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