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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别“漫天要价”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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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小齐与新娘子小李约定结婚那天请摄像师帮忙,把整个婚礼过程录制并制成光盘。录像过程中,不知是摄像机出了故障,还是摄像师疏忽,没有把新娘子“上婚车”的镜头摄上。新娘子说这是“关键”的关键。摄像师没尽义务,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两位新人将摄像师告上法庭,并按规定交纳了3510元诉讼费,结果是人民法院仅判令摄像师赔偿2000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额适用的有关解释规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应根据损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基层法院一般掌握在2000—50000元。新郎与新娘所在地区还是贫困山区,即使人民法院判令过错方赔偿,也只能在省高级法院规定的范围内酌定。过高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仅不保护,当事人反而增大诉讼成本,造成经济损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笔者调查的“31例明赢实输”案均符合起诉条件,为什么原告官司没输,经济上却得不到实惠?原因很简单:一是不懂法。如张某诉白某合同纠纷案中,白某提出反诉,要求张某给付12万元,结果白某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又败诉,仅一、二审反诉费就承担7820元。连同本诉的败诉费,共承担1.9万余元。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就是其不懂法,不该提出反诉。二是期望值过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对方就应该多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三是根本不顾及或不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和对方经济承受能力。在笔者采访上述新郎与新娘时,请他们说说依据什么标准要求摄像师赔偿10万元时,新郎说,“北京法院一判例最高精神抚慰金达120万元,我才要10万(元),不算多”。新娘说:“我一生能结几次婚?俺们掏钱雇他(指摄像师),他没摄上重要镜头,又没办法补上这一镜头,他就该赔偿。10万?10万元能买我一生中的大事?这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两位新人的话,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作为诉讼原告来说,诉讼时他突出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计其诉讼后果。四是诉讼“掮客”的鼓动。确有极少数当事人,不听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忠告,却偏信诉讼“掮客”的话,经济上吃了大亏。据了解,一诉讼“掮客”鼓动三寸不烂之舌,谎称其认识某法官、某领导,要求一因交通肇事索赔的女当事人给其1万元活动费,这事包在他身上,至少判赢个十万元八万元。结果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3100元。原因很简单,她没与死亡的“丈夫”登记结婚,仅是非法同居关系,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生活中活生生的这些例子,告诫世人这样一个道理:要讨公正,既要敢于使用诉权,也要注意诉讼道德,万不可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以致做出得不偿失的事情。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打那些费工、费时、费心、费力、费钱的无谓官司,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得到保护,经济上又不受损失。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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