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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作家京城赢官司(图)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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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新夫妇俩。
  9月底,备受社会关注的长篇纪实文学《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著作权纠纷案已告一段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城出版社败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到位。

  国家一级作家、省公安厅一级警督杨远新,女作家陈双娥,历时一年多的诉讼,赢得了这场著作权官司。

  文人对阵唇枪舌剑

  2002年9月6日,杨远新、陈双娥夫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金城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同年11月26日,长沙中院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3年1月21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杨远新夫妇从湖南赶到北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上只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应诉。

  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一萌诉称:杨远新、陈双娥夫妇用笔名“胥大海、蕾红菱”在《深圳周刊》2001年第33期至第50期连载发表长篇纪实文学《从芙蓉花到罂粟花———女巨贪蒋艳萍落马始末》,后结集成《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一书,由花城出版社于2002年5月出版发行。同年6月,金城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大洋”的《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以下简称《女贪官》)一书15个章节中,有11个章节大量剽窃了原告作品的内容,而且在此基础上胡编乱造了许多低级趣味的情节,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有损党政领导干部的形象,因而一经出版就被国家新闻出版署禁止发行。金城出版社则有令不行,任侵权作品流入社会,使人误以为侵权作品就是原告改头换面另行出版的作品,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其声誉。与此同时,金城出版社的书一经出版就对《红颜贪官》的销售造成了冲击,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杨一萌提供了23份证据,举证被告的剽窃事实。他诉称:剽窃内容在侵权作品中起框架和支柱作用。如果没有剽窃的3.2万余字,整部20万字的侵权作品将无法成立。他说,被告对原告作品整段整章,原封不动的剽窃,连错别字也照样剽窃不误。原告作品中有一个成语,“变本加厉”,发表时错用为“利”,而被告将这个错别字照搬“无误”。

  被告代理人辩称,金城出版社与作者大洋就出版《女贪官》签有出版合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即使该书存在剽窃原告作品的事实,也应由作者而非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代理人同时辩称:《女贪官》是一部表现真人真事的纪实作品,而非文学作品,其内容、写法与原告作品相同,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两部作品完全雷同,也只能解释为英雄所见略同,不能视为剽窃。

  被告出示了出版发行授权书复印件。上半页为《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作者简介:刘一纯,男,笔名大洋。1968年11月生于湖南隆回县。现任《金田》杂志总策划、副主编。下半页为《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出版发行授权书:本人刘一纯,笔名大洋,创作的长篇纪实文学《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约20万字),已由独立发行人杨德荣独家买断大陆版权,期限为3年。现授权其交贵出版社出版。版权归出版发行者所有。如有著作侵权行为,由作者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承认:金城出版社始终没见过刘一纯本人,也从未有过电话联系和书信往来。出面签订这份《授权书》和提供刘一纯身份证复印件的,是独立发行人杨德荣,笔名立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这本书的组稿、与出版社签合同、印刷、发行,全部由杨德荣一手策划、操办,金城出版社只向他收取书号管理费,其它一概不管。

  最后,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赖以主张权利的连载作品和《红颜贪官》均因违法而不享有著作权。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一位个体书商的电话记录单,所记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电话通知全国各地书商,禁止发行《红颜贪官》。被告委托代理人声称此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内部精神,不对外公开。只有法庭查证,国家新闻出版署才会出示红头文件。因而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要求被告三天内向法庭和原告提供书面答辩状。

  未尽审查义务侵权成立

  2003年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3)朝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女贪官》一书侵犯了原告连载作品和《红颜贪官》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对于该书的出版,作为出版单位的被告,本应就作者的身份、授权等问题做基本的审查,但从本案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在签订该出版合同时,一未见到作者,二该合同及授权书上的签字均为代签人所为。为此,可以认定被告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出版社应就其出版的图书的内容等应尽的审查义务进行举证,但被告并未就此举证,故被告在出版《女贪官》?皇槭保淳〉胶侠碜⒁庖逦瘢Τ械O嘤Φ那秩ㄔ鹑巍6杂诒桓嫣岢龅脑孀髌肺シǘ幌碛腥ɡ目贡纾驹喝衔淙槐桓嬉杂泄夭棵挪唤哟缮昵敕ㄔ壕驮孀髌肥粑シㄖ鹘腥≈ぃ驹翰橹ぃ倚挛懦霭媸鸫游炊粤刈髌泛汀逗煅仗肮佟纷龉魏未恚冶桓嬉辔淳凸移渌棵攀欠穸栽孀髌纷龉斫芯僦ぁN耍员桓嫣岢龅目贡缋碛桑驹翰挥柚С帧?

  对原告关于《女贪官》一书中充满色情描写,以及由于该书的出版对《红颜贪官》的销量造成冲击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名誉及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且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书面致歉亦可得到救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女贪官》、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赔偿数额将依据国家对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侵权事实、被侵权作品之间存在的包容关系、侵权程度,以及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的情况予以确定。

  法院遂判决如下:一、金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一书;二、金城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远新、陈双娥书面致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金城出版社承担);三、金城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远新、陈双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被告没有上诉执行到位

  9月份,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一萌如约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从法官手中接过了金城出版社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费4000元、诉讼费4487元,以及《致歉信》一封。《致歉信》全文如下:“杨远新先生、陈双娥女士:

  我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大洋的《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一书时,未能审查出该作者在其书中的一些章节中,使用了贵方《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及连载作品《从芙蓉花到罂粟花———女贪官蒋艳萍落马始末》中的内容,且该使用既未经贵方同意,也没有注明引用出处,致使该书侵犯了贵方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等相关权益。对此,我社表示歉意。”

  9月29日,身居长沙的杨远新、陈双娥收读了杨一萌从北京寄来的这封《致歉信》,联想到两年来走过的维权之路,他俩愈加明白:我国虽已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但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有很大的难度;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难度更大;要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更是难上加难。惟其难,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尤其是执法者的努力。身为人民警察,乃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既要高举利剑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文/图毕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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