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自由贸易区)
国际先驱导报
英文缩写“FTA”恰巧有两个含义:一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之间设定自由贸易安排的法律文件;二是根据此类协定设立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指彼此之间在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
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方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即EPA)”。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和世贸组织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世贸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相反,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世贸规则。
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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