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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员不得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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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结婚证的填写有了标准、明确的“说法”:结婚证应由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等。

暂行规范中说,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有关步骤进行: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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