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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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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以下民事案件简易审事项作出规定:

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一次开庭审结

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

“一次开庭”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庭审质量。“当庭宣判”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

写诉状有困难

可口头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

六类民事案件

应先调解

法院在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等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这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法院可以捎口信

传唤当事人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任何形式的方便和快捷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防止简便传唤的滥用。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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