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中小学生“就近入学”争议行政案一审有果
信息时报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昨天上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何某等16名小学毕业生不服黄埔区教育局行政答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该起受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小学生状告教育局,涉及“就近入学”问题的行政诉讼系列案有了初步结果。
据了解,家住广州市黄埔区泰景花园小区的何某等16名小学生,都是广州市石化小学的毕业生。自今年3月起,16名小学生的父母便为孩子们的初中升学多次打电话到教育局,要求安排他们的孩子就近入读广州市第86中学。之后,小学生家长又多次派代表到区信访办和教育局上访,提出同样的要求。
今年6月5日和6月6日,应广州石化总厂教培中心和区信访办的要求,教育局针对家长的上访要求分别致函两部门,答复称广州市第86中学招生容量不足,无法接受跨地段生,居住在泰景花园乙烯生活小区的广州石化总厂职工子女应在石化中学就读。
家长:此举违反义务教育
今年6月23日,16名小学生家长了解到复函意见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把黄埔区教育局、广州市第86中学(第三人)告到法院,认为区教育局的复函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安排子女就近入读第86中学,维护其子女以“地段内学生”身份就读该中学的权利。
教育局:不属于行政诉讼
教育局认为答复并未向原告发出,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并且这种安排不影响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择校入学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同时,教育局认为,其行政行为合法。
86中:无权决定学生入读
86中学方面辩称,作为教育局下属的中学,他们无权决定学生能否入读。如果这些学生想进入86中的初中部,只能由父母和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黄埔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判决:教育局并无不当
黄埔法院认为,被告方作为区、县一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并无不当。被告依据该招生办法,已为原告安排了就读学校,并未剥夺原告入学受教育的权利;而原告的要求则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焦点一:
户口是否起决定作用
原告认为,泰景中学就在泰景小区内,乙烯大院紧靠泰景中学在建的校址,处于泰景小区中心。按照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大院的孩子应当是泰景中学的地段生。
教育局辩称,小学毕业生应按免试就近对口的原则就读初中。乙烯大院的16名学生毕业于石化小学,应当进入石化中学就读。虽然这些学生的住处距离泰景小学比较近,但并不属于该校的地段生。而且泰景中学即将开设的实际班数已经超过该中学的容量,无法接受跨地段生。
焦点二:
怎样才是“就近入学” 教育局认为,“就近”只是相对的就近,这16名学生只要升入黄埔区范围内中学就读均属于“就近”入学。根据石化中学主要解决厂内职工子弟的上学问题,泰景中学是广州市86中初中部的分流学校,对口小学是怡园小学、下沙小学。
原告方则认为,“就近”应当是社会公认的就近,在小区配套学校入学应当是“就近”的典型,原告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泰景小区,符合招生规定的“人户一致”的原则。 法院观点
“就近”不等于“最近”
黄埔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案是一种新类型案件,十分罕见。本案涉及义务教育学生“就近入学”问题,国家有关的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但也涉及特定公民即中小学生的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就近”并不等于“最近”,在不违背“就近入学”原则的情况下,安排大型企业职工子弟到其子弟学校就学并无不妥。本案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