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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童工有哪些具体规定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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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禁止使用童工有何法律法规?就这一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监督处有关负责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查处、处罚非法使用童工主要依据2002年国务院通过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问:禁止职业部门介绍、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何规定?

答:《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妥善保管。

问: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处罚?

答: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问:对介绍童工就业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罚?

答: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问:非法使用童工单位触犯法律有何界定标准?

答: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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