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利痛”赢官司
新闻晚报
本报讯“散利痛”有假!昨天,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侵权的西南药业公司停止使用、撤回并销毁含有“散利痛”字样包装及印刷制版;赔偿瑞士豪夫迈-罗须公司和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宁强路店停止销售侵权药品。
上海罗氏公司是瑞士豪夫迈-罗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合资企业。2000年10月,豪夫迈-罗须公司经核准在中国取得“散利痛”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01年9月20日发文将解热止痛药“散利痛片”的名称统一更名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
去年10月1日,豪夫迈-罗须公司与上海罗氏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海罗氏公司成为“散利痛”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注册商标为“Saridon”,同时标注“散利痛”字样。
今年1月25日,上海罗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宁强路店购得4盒由西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因该药品的包装上印有“散利痛”字样,为此将上海复星大药房宁强路店连同上级公司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通知精神是指在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下,药品生产者可以在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上附注使用曾用名至2005年1月1日。西南药业公司在系争药品包装上使用的是“散利痛”,而并非曾用名“散利痛片”,被告在使用方式上明显超出通知规定的范围。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已受理西南药业公司提出撤销原告不当注册“散利痛”商标的申请,但并不影响两原告对“散利痛”注册商标的行使,也不能成为西南药业公司有权使用“散利痛”商标的理由。故对西南药业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而复星大药房虽然实施了销售侵权药品的行为,但能证明药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刘昕通讯员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