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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偷吃科研葡萄应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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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偷吃科研葡萄应否定罪张卫华

近日,四位民工偷吃北京林果研究所种植的科研葡萄应否定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作为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此谈几点意见,希望此案能够依法得到解决。

民工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

我国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构成盗窃罪。在北京地区,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对此案而言,盗窃数额是能否可以给四位民工定盗窃罪的前提。确定盗窃数额的方法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范,考虑下列环节予以确定:1、按林果所的说法,在十年的时间里,投资40万元,种植了100株葡萄藤。因此,应当说这个科研项目在十年的期间内,有40万元的投入,而不是有媒体所称的被偷的“天价葡萄”值40万元,不能以项目的投入金额作为盗窃的数额。2、用简单的平均计算方法,这个科研项目对每株葡萄藤的投入平均每年为400元,年平均投入并不高。一个果农每年对一株葡萄藤的投入也不会比它低多少。由此不难看出,林果所对科研葡萄的投入并不会比一般果农种植的葡萄高出太多。因此,这进一步说明了不存在所谓的“天价葡萄”,也说明偷窃该所科研葡萄同偷窃果农种植的葡萄在损失上和影响上,应当没有太多区别和差异。据此,应当把它当作一般偷窃案件对待。3、葡萄藤是草本植物,它可以每年按季结出果实。四位民工偷窃的是该所100株葡萄藤中的约20棵葡萄藤上的部分葡萄。因此,偷窃行为只涉及到约20株葡萄藤,对这些葡萄藤的科研工作会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同时,因为葡萄藤并未被破坏,这种植物第二年还可以继续结出果实,所以,这种影响应当是暂时的、有限的和可以挽回的。4、被偷的是这些葡萄藤上的部分葡萄而不是这些葡萄藤和这个科研项目。该所试验种植这些葡萄藤的目的,应当是为向市场推出“又大又好吃”的葡萄。所以,这些科研葡萄的定价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准,即应当以偷窃行为发生的今年8月7日、偷窃行为发生地的北京香山地区市场中一般葡萄零售价的中等价为准。5、如果四位民工偷吃偷走的葡萄数量按上述价格,达到了北京地区数额较大的盗窃的定罪起点,则可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这个起点,则四位民工就不能被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据了解,当时北京城区市场葡萄零售价的中等价一般在每500克2.5元左右。由此可见,四位民工偷吃偷走的葡萄数额低于1000元的定罪起点。

民工行为能否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不同意有刑法学者认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意见。刑法对该罪的定义是明确的,即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该罪构成上,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直接故意,而这种直接故意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在行为上,必须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此案中,四位民工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找水果吃”而偷了葡萄,不存在为了泄愤或其他个人目的而直接故意破坏该所科研活动的情形。因此,四位民工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的是罪刑法定主义。这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刑事法律规范,绝不能为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而对刑事法律规范做扩大解释。在此案中,如果将四位民工为找水果吃而偷窃葡萄的行为归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并将该所的科研活动认定为生产经营,则明显是对该罪定义的扩大解释。应当强调,不能为治人于罪,对所能依据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根据感觉不足时,而对刑事法律规范做扩大解释。这应当是每个法律人的基本信念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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