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调解使扰民的高音喇叭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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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9月3日电(方益波、黄西法)杭州一个居民区周边有个学校,学校里有个高音喇叭,有关职能机关认为音量符合标准,居民认为受到影响。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共识,学校承诺停止使用高音喇叭,并承担诉讼费。
杭州翠苑三区63岁退休工程师郭行干日前向西湖区法院起诉,称与其一墙之隔的浙江省妇女干部学校多年来一直使用广播播音,平时播出的广播体操等音乐,噪音起码100分贝以上。为此,他曾加厚玻璃窗,重新装修,多次和其交涉,并向翠苑派出所投诉,学校作了改进,但音响仍时好时坏,一会儿轻一会儿响,严重影响他的生活。
他认为:《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因此,他要求学校立即停止用喇叭广播,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
妇女干校则称:原告与我校交涉后,学校主动与西湖区公安分局联系要求处理,后经有关职能部门监测,播音量并未超过标准,西湖区公安分局于2001年5月8日答复学校,可在不提高音量的前提下继续播音。
学校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区域,白天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0分贝,考虑到学校周围住户较为密集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接到西湖区公安分局的答复之后,对播音室播放音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播放的声音音量严格控制在扩音器刻度“6-8”之内,并采取措施对扩音器的旋钮进行了限制,使播音人员在旋转旋钮时无法超过“8”的刻度。其后,由于原告郭行干还是不断地要求学校停止播音,为了作出妥协让步,被告于今年再次调低音量,即将播音旋钮的刻度调低至“4-6”以下。因此,被告播音是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没有超标。
学校认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向法院起诉本无可非议,但考虑到播音音量也并未超标,更何况维持一个千余人的学校的正常运转,广播必不可少,停止播音并无法律依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两次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郭行干说,其打官司不仅仅是维权,更重要的是唤起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使大家都生活在一个安逸舒适的环境。既然学校愿意拆除高音喇叭,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其他诉讼请求愿意放弃。
浙江省妇女干部学校委托代理律师说,在本案中,学校的喇叭虽属于高音喇叭,但是学校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因为学校一直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但相关部门并未表示高音喇叭属于禁止使用的,学校播放的音量也未超标,所以才使用至今。郭行干的起诉提醒了学校也提醒了社会,要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完)(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