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也要持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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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6号国务院令,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村医生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医生应当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