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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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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8月16日电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害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装置不准或失效;6、采取其它方法偷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电力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凡违反电力法规规定,进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到电力部门登记,交清有关费用,可予以从轻处罚或不予追究责任,否则一旦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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