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一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扬子晚报
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出现很多滞后和不适应,迫切需要新的规范。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13日,委员们对此进行了审议。其中一些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话题引人注目。
强制订立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规范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制约措施乏力而且对劳动者实体权益如何保护未作具体规定,不仅使“有劳动没合同,有关系没劳动”现象突出,还引发了很多劳动争议。
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处以罚款。
经济补偿保护弱者
经济补偿主要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还没有实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处于被动的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容易遭到不法侵害。因此,条例草案有较多篇幅规定了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应当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按照补发金额的50%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患病并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新的用工形式,目前已呈迅速发展的趋势。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为了对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进行有效规范,条例草案有专门章节作了特别规定。根据非全日制工作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的特点,条例草案规定的主要原则是,确立劳动关系充分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用工主体双方主要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权利义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报酬可以按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最低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记者 王晓映(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