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村党支部无权停止村委会主任的工作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韩俊杰
8月11日,本报法治社会版刊发了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东马营村村委会主任张小利被村党支部停职反省的报道。村党支部是否有权停止村委会主任的工作?今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村主任的当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村党支部没有权力、也不应以任何理由停止村委会主任的工作。
关于“村财务管理权”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也规定,村委会具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责。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
记者问:“对于张小利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恢复自己的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类似的‘撤换、任命、变相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张小利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请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反映后,有责任及时对反映的情况依法予以调查和处理。”
关于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这位负责人说,这种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村支部应该领导村委会,而不应该替代村委会。”他说。
另据记者了解,湖南省有关方面曾对该省抽样调查了500个村,结果发现其中“两委”关系融洽呈“协调型”的占4O.1%,村支部包揽一切的“包揽型”占39.8%,村主任游离于党支部领导之外的“游离型”占5.8%,村主任与村支书互相对立的“对立型”占3.5%,村支书与村主任“一肩挑”的“一体型”占10.8%。
为此,有专家建议:在进一步明确划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具体职权的同时,能够调整农村的权力机制,实行村务管理权与监督权的彻底分离,即:把村务管理权(包括财产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交给村委会,而把召集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和组织村务公开的权力赋予村支部,让村支部享有真正的监督权,从而避免“两会”召开和村务公开的随意性,真正体现党的领导的本质意义。
本报郑州8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