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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能不能收取酬金?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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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江苏徐州电信局工程公司的房先生25日支付了100元酬金后,高兴地从失物招领公司取回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农行借记卡以及发票等失物。

出门在外丢东西在所难免。有人丢了东西没处找,有人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很多捡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也没那么多时间去寻找、联系失主。失物招领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求。这家专门为失主寻找失物的公司在徐州市开张后,就有一大堆东西被人捡到后送来,等着失主认领。据公司的开办者李茜介绍,失物招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而在我国则刚刚起步。

据介绍,目前这家公司已经和当地一些出租车公司建立了固定联系,今后还要和一些失物高发场所如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失主。在李茜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了两家出租车公司刚刚送来的一大堆捡到的东西,有皮包、钱包、手机、身份证、户口簿等等。

李茜说,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当拾主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给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主。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主或转交给公安部门。肖昌琦

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失主取回失物必须付出一定的酬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许云霞(中法网网友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从是否合法的角度讲,进行这样一种服务似乎并没有什么明显的障碍。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应当说增大了寻得遗失物的可能性,也为拾得者和失主带来了许多方便,而作为中间人的失物招领公司为使失物返回物主手中必然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做相应的工作,因此向失主收取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是,可以超出补偿费用收费的法律依据暂时还没有。严格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那部分(利润和奖金),除非失主自愿给付,是不好强行收取的。

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我认为失物招领公司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这里所指的“支出的费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失物招领公司当然会把这个“必要费用”称作是“管理或者服务费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失物招领公司的做法不能说是违法。但由于失物招领行业也是一种新的行业,目前还没有与此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出台,尤其是“管理或者服务费用”这方面的规定。如果失主不接受失物招领公司提供的价格,失物招领公司却不能扣住失物不还,这就必然会引起矛盾:不还,就有违法嫌疑;还,失物招领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 中法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的名称就是失物招领,其经营范围也就很明显了,既然经过了工商局的注册,也就合法化了。“拾金不昧”作为一个道德原则是没错的,但从法律上讲,找寻失主本身也有投入,譬如要保管失物,要找丢东西的当事人等。给予一定的酬金不仅是对拾物者的补偿,更是对拾物者行为的肯定和褒扬。只是失物招领公司本身是赢利的,其中的收费是否合理,恐怕要由物价部门来定夺了。

失物招领在国外已经是一个成熟行业,我国是否应该允许或者鼓励这一行业的发展?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工作人员)

失物招领公司在国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的服务将更及时、充分和高质量,能够更迅速和经济地让失主找回自己的东西以消除遗失物、遗忘物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应该得到其应有的地位。首先,它的存在是合法的,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其次,它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同时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在国内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市场的激励机制来解决一些以前需要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来解决的问题无疑是一种理性的经济的选择,既减轻了国家机关一些不必要的负担以更好地担当更重要的公共职责又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王婉云(中法网网友 沈阳市和平区计划局)

我认为我国应允许和鼓励失物招领这一行业的发展。发展这一行业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

一是现代生活快节奏,人们遗失物品的概率增加,且遗失贵重物品的机会加大,而失物招领由于先进的运作方式,给失主与拾主搭起一座桥梁,使失物尽快地物归原主。二是随着各种思想对人们的作用,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受到冲击,拾主不归还物品的现象不断增多,失物招领业的兴起将使拾主在感受拾金不昧荣誉的同时,得到一点酬金,相信许多人会这么做的。三是失物招领业的兴起会扩大就业。

徐卫东(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作为一个成熟的行业,失物招领在国外司空见惯,我国应该允许或者鼓励这一行业的发展。

因为过去我们的失物招领是公安局下属有个“失物招领处”解决问题;但配备的人员场地靠财政支持已经非常不现实了,加之政治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换的重点之一,就是放手一些社会组织可以解决的问题、事务,由社会组织解决,政府不再包揽一切;政府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可能解决的事。

独特视角

徐卫东(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道德与法律可以共同规范的,以前我们重视道德宣传,轻视或忽视法律权利的落实。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的难题在于与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观有冲突;其实道德观念必然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文化及相关制度建设。解决上述难题的最佳途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将我们民族传统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等相结合,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在对丢失物品的人实施“失物招领”的帮助同时,对“拾金不昧”者从“边际效益”的角度给予补偿;此类“公司”的定位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王婉云(中法网网友 沈阳市和平区计划局)

在兴办失物招领公司的时候,应将一些特殊因素考虑进来,比如小偷将物品偷来送到招领公司,在找到失主后获得酬金属不义之财和违法行为。因此招领公司在确认失物时应对拾主进行实名登记,请拾主出示身份证件等。

在失物招领业兴起的同时,社会舆论的导向仍然是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应加以提倡,对那些不收酬金拾主予以宣传。对收取酬金的拾主采取一种平和的态度,让人们逐渐接受这种行为方式。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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