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过错方为律师费埋单
封面新闻
过去,人们对打官司有个比喻:“为了找回一头牛,首先得付出一只鸡。”这只“鸡”是指诉讼费。但现在的情况是,打官司得抱两只“鸡”了———还有一只“鸡”是为“律师”准备的。赢了官司,诉讼费还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就得自己给。这是因为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论官司胜败,律师费都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日前,上海等地一些法院开始试行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做法。成都的一些律师也发出了相同的呼吁:尽快推行律师费由诉讼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的做法,这样更能体现公正与公平,更利于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赢了官司亏了钱
成都市民李先生为了向朋友追回5000元欠款,花1200元请了律师并最终胜诉。5000元倒是由法院执行回来了,可扣掉律师费后只有3800元,李先生粗略一算,官司历时1年所耗费的时间和心血,又岂是这3800元所能弥补,还不是“赢了官司亏了钱”?
除非是为“名誉”而诉,打官司的人总是要算个“投入产出”的,但算下来的结果他们总会发现,即便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追讨能全部兑现,结果还是“亏损”。除打官司浪费的时间及其他支出外,律师费是“亏损”的大头。
不请律师行不行
既然请律师要花钱,那么不请律师行不行呢?一些反对律师费由过错方支付的人士表示,即使当事人不请律师,法院也会依法办案,请律师完全是一种不必要的奢侈行为,律师费自然就应是谁请谁承担。
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则客观指出,不请律师,你就必须亲自写诉状,亲自调查取证,亲自送达,亲自到法院催案子,亲自做许许多多原本从来不会的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付出。并且,现在打官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想打赢官司,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一些必要的取证手段,个人难以完成;如果没有律师,法院难免会由于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无法顺利审理,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推行过错方“埋单”
“首先,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完全体现了公平与正义。”成安律师表示,无过错方花钱请律师是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这种损失应由过错方来承担。
“其次,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用有利于促进社会中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律师说,目前,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理”,即便打官司胜诉,他也得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常常担心“赢了官司输了钱”而放弃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实行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就解除了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使得很多纠纷能够通过诉讼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再次,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有助于纠纷的非诉讼解决,节约诉讼资源及成本,减少恶意诉讼。”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并不是因为权利被侵害而起诉,而是将诉讼作为报复他人的一种手段。据了解,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几年前就判令一起恶意诉讼当事人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尽管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有着重大的意义,但一些律师还是认为,要推行这项制度,必须先解决和完善一些问题。比如,如果律师费由过错方承担,当事人会不会不惜天价争聘知名律师?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律师费如何分担?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栾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非常公平合理,并对过错方具有惩戒性,值得推广,但应有相应的规定。”栾法官表示,过错方为对方承担律师费应该仅限于司法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范围内,像风险代理、协商收费的案件,过错方都不应承担“埋单”责任。他表示,过错与否,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按过错大小分担律师费用。
记者马天帅
案例一
2001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地产案件首次判令被告替原告支付4.73万元律师费。1994年1月,在香港注册的金颐公司、杰丰公司分别与房产商九安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分别定购两套房产,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谁知签约后,“金颐”和“杰丰”在分别支付了31.3万元、24.08万元后就消失了。去年年底,“九安”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两购房公司继续履约,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妥,考虑到这两场诉讼,原告房产商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原告的损失范围,要求被告承担该笔费用符合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
1999年,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恶意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案件作出宣判,首次要求被告支付对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据了解,该案中,原告是重庆一家公司,而被告则是成都一家公司。被告拒不支付原告5万多元货款。为了追索欠款,原告先后数次来成都催收,仅为打官司就先后来成都两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而拒绝履行,导致原告不得不起诉追索欠款,原告为此产生相关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除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外,还判令其支付原告2000多元律师费及相关车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