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法出台 贷款条件期限等均有放宽

新桂网-南国早报

关注

新桂网-南国早报 记者 唐正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7月10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做了哪些改动?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来说,到底又有什么好处呢?就这些问题和有关条款,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房改办有关负责人

贷款标准全区统一

1996年,广西出台《住房资金个人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简称原办法,下同),贷款资金来源除了住房公积金外,还包括其他住房资金,因而,原办法没有单独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相应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法都由各市、县自行制定,造成了全区“贷款条件不统一、贷款额度不统一、贷款年限不统一、贷款程序不统一”的局面。这样一来,各地职工享受到的权利不一样,相关部门管理起来也相当头疼:不同的地方出现相同的问题时,无法作出统一的解释,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由于原办法存在的种种不完善,造成目前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极低,还不到10%,远远低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现行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改变了原办法中的“四个不统一”的情况,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实行新办法,能改变广西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偏低的现状。

放宽贷款条件

《暂行办法》首先放宽了贷款条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放宽了有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原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是“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即每个月发工资后,不管有何经济上的意外,这笔款项必须缴,并且一分不能少。《暂行办法》中这方面的规定则是“正常缴存公积金”,这里的“正常缴存”可以理解为:职工只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如果贷款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在办理正规申报手续获批准后,可以缓交或适当减少应缴住房公积金额度。且在缓交期间,职工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减少首付。《暂行办法》规定: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原办法为30%)的首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原办法为30%)的自有资金,即可申请贷款。

首付款的减少,减轻了职工第一次付款时的负担,增强了职工购买新房的能力。以南宁为例,目前小康水平住房的标准为“户均一套,人均一间,功能齐全”,即三口之家居住三室一厅,这种住房的房价约在30万左右,按《暂行办法》执行,首付款为6万元左右;若按原办法执行,首付款则需9万元。

贷款期限延长

《暂行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根据情况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相比之下,原办法的贷款年限偏短。原办法规定,建造新房的贷款年限不能超过15年,购买住房的贷款年限不能超过10年。贷款年限偏短,就使得职工每月还贷的额度增大,无形之中加重了职工的经济负担。另外,还会使得一些工资级别不高的职工对公积金贷款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消费。

贷款年限延长到30年有何好处?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张三今年28岁,月收入1000元左右,想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贷款12万元。如果按30年贷款年限,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他每月需还款576.36元(一律按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计,即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3.6%;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05%。下同)。按目前广西物价水平标准,每月的人均正常消费水平在400元左右,扣除这部分生活费用,张三的工资余额正好可以支付房款,因此,这样的贷款方式对于张三来说还是可以承受的。如果按原办法,张三能享受的贷款年限只有10年,同样是贷款12万元,每月则需还贷1217.76元。这么重的还款负担,贷款对于张三来说只能是梦想了;即便是按20年的年限,他每月仍需还贷730.32元,还贷后每月只剩下200多元的生活费,这样紧巴的日子张三很可能是无法忍受的。

将贷款年限延长至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这是原办法中没有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照顾相当一部分目前住房困难、有购房愿望、却又将近退休的老职工的利益。比如说,李四今年50岁,想贷款10万元买房子,如果按原规定只能贷10年,那么他每年需还款1万多元,每月在1000元左右,如果李四工资收入一般,估计难以承受;如果按现行办法,其贷款年限则可以延长10年,即可以贷20年,每月还贷只需608.6元,这样一来,李四还是可以考虑贷款买房的。

增加贷款额度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以内,或翻建、大修住房金额的80%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

比较而言,原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就严了许多,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房房款的70%,大部分市、县制定的贷款办法还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退休前所缴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倍。广西是1993年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率不低于职工工资收入的5%,职工单位支付同等数额。比如说,王五1994年开始交纳住房公积金,当时40岁,按其工资1000元计,每月需交纳住房公积金为1000×5%=50元,单位帮他交50元,这样他每月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数额为100元。按原办法规定,如果他要买房,能贷款的总额为:1200元(一年缴存的公积金总额)×20年×2倍=4.8万元。如果他想购买一套价值12万元的房子,除非自己另有大部分资金,否则贷款远远不能帮他解决问题。

可以选择还贷方式

原办法只有等额本息还贷一种方式,《暂行办法》在此之外增加了等额本金还贷方式,这样就使得借款人在还贷时有了选择的余地。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房地产销售中非常流行的“银行按揭贷款”便用这种方式。如果贷款10万元,期限为20年,那么每月还款为608.6元左右。这种方式对于年轻人比较适合,因为还贷数目每月作为一笔固定的支出,生活上较好安排。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在贷款期内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如果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那么第一年还款数额为:1万元的本金+第一年10万元的利息;第二年还款数额为:1万元的本金+第二年9万元的利息;依此类推。这种方式刚开始还钱数目较大,随后逐年减少,适合中老年人选用,因为他们会随着身体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年纪增大收入相对减少。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