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引爆炸药 嫌犯法庭辩称系自杀否认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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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7月16日讯(记者毛梓林)抢劫未遂、引爆自制炸药,虽无人员伤亡,公诉机关仍以抢劫、爆炸罪对33岁的徐少华提起公诉。而案犯却在庭上辩称,引爆炸药其实是想自杀,不应构成爆炸罪。昨日上午,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来自全市各公诉机关的检察官们都旁听了这个“示范庭”——公审5月4日在雅儒小苑涉嫌抢劫、爆炸的徐少华(该案5月5日今报一版曾作报道)。
5月4日下午,因为一场倾盆大雨,柳州市雅儒路雅儒小苑的售房部里,没有顾客,只有两名售房小姐值班。下午2时许,门外走进一名戴着墨镜和太阳帽的男子,他径直走到柜台面前,向两名售房小姐打开一张旧报纸,只见上面用圆珠笔写着:“我身上有炸药包,希望你们合作,不然的话,我随时引爆它,你们都得和我一起死。”这名男子随之威胁道,把钱全部交出来,否则就一起死。
面对突如其来的恐吓,两名售房小姐一边与他周旋,一边趁其不备用手机发短信给家人:“雅儒小苑售房部里面有人闹事,请快报110。”
数分钟后,接到指令的110干警来到售房部,见到正在僵持的三人和写有威胁字样的报纸后,转身走出屋外,正欲用对讲机向总部汇报,这时,从售房部里传来“嘣”的一声,这名男子引爆了他随身携带的爆炸装置,由于雷管爆炸未能引爆炸药,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这名男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他身上搜出另一枚雷管和两包炸药及一把管制刀具。经审查查明,这名男子叫徐少华,他所携带的炸药约2公斤重,是他用硝酸铵和煤油等自己制作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称,徐少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遂,为了逃避罪责,当场引爆随身携带的爆炸装置,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抢劫罪和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徐少华以及他的辩护律师则辩称,他之所以引爆炸药,是因为抢劫未遂,在面临被抓的时刻产生了自杀的想法,徐少华一再辩称,如果他不是出于自杀的动机,他完全可以拦住两个跑向门外的售房小姐,而不用等她俩躲避到门口处时,才在原地引爆——他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应以爆炸罪论处。
在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庭审人员在着装、言辞和程序上都一一按照标准实行,这个具有争议的案子,在庭审的最后,法官宣布将择日予以宣判。
作者:毛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