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首起购房“双倍赔偿”案开庭
华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北坪)西安市购房纠纷中的首起“双倍赔偿”案于7月2日下午在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特殊原因,原定合并在一起审理的两间房的“双倍赔偿”案,当日只进行了其中一套房的案件审理。
2001年,郜先生根据一则广告,向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售房屋所有权人)及西安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商)交了7.5万余元、12.8万余元买了两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2月1日前交付商品房。然而,房子一直未交到手上。2002年12月,郜先生发现其中一套房已经有人入住。郜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只好诉诸法律,将房产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单位双倍赔偿其两套房屋已付房款150936元、256066元及违约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3.6万元。
据业内人士称,这有可能是自今年6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陕西首起“双倍赔偿”案。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立案后,原定两案并审,但是由于7月2日下午一名法官因公外出,法院遂先就郜先生和其儿子郜罡所起诉的其中一套房的双倍赔偿案依法审理,该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双倍赔偿购房款、违约金等共计27.6万元。
港湾工贸公司当庭辩称,公司在与郜先生洽谈房屋买卖中,曾明确告知对方所购买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的剩余房而非商品房。因此,郜先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支持其诉求。盛业房产公司也承认,公司在有关报纸上刊登的“柏树林商品房”系“广告措词有误”。就目前情况,港湾工贸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如果郜先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将允许其在剩余房屋中优先选择一套满意住房;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其公司可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退还其购房款及违约金,但不存在双倍赔偿一说。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法庭调解,但双方意见差距太大,当庭调解无效。此案将择日宣判。
陈女士诉港湾工贸公司和盛业房产公司一案将择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