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否定“撞了白撞”
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自几年前沈阳出台新的交通法规以来,被称作“撞了白撞”的制度安排,有在全国蔓延之势。上周,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的情况给予了特别保护,即“撞了白撞”未被采纳。被否定的当然不是一个“说法”,而是一种制度安排:事故赔偿责任的分配思想。“撞了白撞”当然不是简单的“白撞”,按照一些解释,它是依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在机动车当事人一方和行人当事人一方之间,对责任的合理公平的分配。应该看到,围绕着“撞了白撞”的可、否、存、废,最本质的冲突是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最终的结果,是对这种不同利益的安排和平衡,其核心在于是否接受“无过失责任”。
否定“撞了白撞”,还是立法逻辑的自然结果。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而否定“撞了白撞”的根据,正是按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交通安全法,不能包含与民法通则相背的规定。“撞了白撞”在立法时被否定,多少有一点立法审查的味道。因此,从此事件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已经在一些地方执行的、有“撞了白撞”精神的行政法规或规定,至此立即无效,否则就是对立法机关的轻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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