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为何还要判有罪 是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黑龙江日报
一起伤害案,被告人被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法院却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判被告人故意伤害罪———
为捍卫自己“正当防卫”的权利耗费了8年精力的徐传学在不断上访之后,如今终于有了结果,他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年4月8日,老徐再次上诉时,被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可奇怪的是,老徐被判刑,除了接到这一纸判决外,人身自由丝毫没有受到限制。职工连连遭打愤而抡起木棍
徐传学是双鸭山市电务厂煤井的职工,他承包该煤井刚刚一年,企业“正要抬头时”,灾难却随着一场殴斗事件降临到他头上。
1995年6月10日17时许,李德福与赵永贵、刘长海酒后来到与老徐相邻的自家煤矿,发现电闸被人拉下,李便去问徐传学煤矿的井长陈久营(已死亡):“电闸是不是你拉下来的?”陈说:“不知道。”李德福说:“就是你拉下来的。”随后上去将陈打倒并用脚连踢带踹。徐传学见自己煤矿有人打架,便与哥哥徐传斌急忙跑过来拽住李德福。这时矿工李海从宿舍出来,被李德福一砖头打倒,又对李海拳打脚踢。徐传斌说:“你打了好几个了,还要造成多大的流血事件?”李听后随手打了徐传斌一拳,并捡起一块砖头说:“谁也不惯着,把你们的盲流子都打跑,把电务厂煤井平了!”接着李德福用砖头继续打徐传学,徐传学见状喊:“打黄了,也不能让你熊黄了,”捡起一根木棍将李德福一棍打倒。徐传学又被李同伙刘长海一棍打倒……
案发后,李德福被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徐传学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鉴定为轻伤,陈久营被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出自公安机关卷宗并成为检察机关认定徐传学正当防卫的依据)案件正在侦查时,法院跨区将案卷调走
由于案发后,徐传学矿上工人跑回原籍,刘长海也已畏罪潜逃,使公安机关侦破工作一度受阻。1995年10月5日,徐传学到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办事,被该院刑庭庭长刘佳昌叫去了解情况。到刑庭后,徐被告之李德福已向尖山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老徐当即被尖山区法院刑庭羁押在双鸭山市看守所。7天后,徐传学被取保候审。1996年5月28日,徐传学再次被尖山区法院刑庭羁押。期间,刑庭办案人员多次找徐传学及其爱人,要求赔偿李德福27万元,遭到老徐拒绝。
1996年6月10日,尖山区法院刑庭向徐传学家属及有关证人下达传票,定于6月13日8时开庭审理徐传学伤害案。
情急之下的徐传学妻子闯入原双鸭山市委书记办公室向市委书记反映:徐传学一案案发于岭东区,且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相隔数十公里的尖山区法院刑庭为何把手伸到非本区域管辖的地区办案?
在双鸭山市委主要领导的干预下,1996年6月12日,徐传学被释放,此案被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而此次羁押尖山区法院无任何手续。公安移送起诉,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
此案被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直至1998年9月,双鸭山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才向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提请起诉。矿区公安处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尖山区法院将卷宗调走,在此间刘长海潜逃,井口的证人都跑回原籍,所以耽搁至今。
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2000年4月14日,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徐传学是为制止李德福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徐传学不起诉。对此,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原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立学对记者说,为慎重起见,岭东区检察院将这一决定报请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核。2000年4月18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对徐传学正当防卫、作不起诉的决定。“没有新证据,法院怎能判我有罪?”
2000年5月8日,李德福不服岭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向岭东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传学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2000年9月7日,岭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德福要求追究徐传学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上诉。
李德福不服,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理由不充分,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接着岭东区法院再次作出驳回李德福起诉的裁定。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岭东区法院第二次接到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的裁定后,在双方均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岭东区法院认为:徐传学在自家煤井处见李德福对其工人进行不法侵害,在尚未达到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即持棒将李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案系因李德福不法行为引起的,李有明显过错,可对徐予以从轻处罚。徐传学要求对其民事赔偿部分提起反诉,要求李德福赔偿其煤矿的经营损失。法院认为:因此案属于在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决定的案件,故予以驳回。2002年11月12日,岭东区法院第三次开庭作出判决:徐传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后,徐传学与李德福均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3年4月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传学被法院判处缓刑,按照规定,他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可是,没有人对他的行动加以限制,老徐不明白这是为什么。正当防卫,为何还要判有罪?
正当防卫为何还要被判有罪?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赴双鸭山市进行采访。双鸭山市岭东区法院刑庭李东风庭长对记者说,检察院对徐传学做出的“正当防卫”、“不起诉”的决定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因受害人是直接到法院自诉的,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记者问“为什么不允许徐传学反诉”时,李庭长解释说,徐是被检察机关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人,他没有反诉的权利。记者问,徐被检察机关认定“不予追究”还是“不起诉”。李庭长答是“不起诉”,并说两者“差不多”。
黑龙江省法学会研究员李丽英告诉记者,“不予追究”是对有罪但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人作出的决定。而“不起诉”则是对无罪人作出的不负法律责任的决定。
负责此案的岭东区检察院原伟利检察员对记者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的,但对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法院不能不参考。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一个部门对法、检两家的不同决定给予裁判。”
对此,李丽英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公安机关卷宗中说李德福用砖头、拳头打徐传学等人,而法院判决中却说“尚未达到十分危险的情况”,显然有矛盾。此外,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民事部分,被告可以提起反诉,本案中徐传学完全有反诉的权力。“被检察机关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人,没有反诉的权利,”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只能李德福向我要求赔偿,我却不能要求他赔偿,哪有这样的道理?”徐传学不明白。(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