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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应预提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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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核设施因费用问题而影响退役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再次提请审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这一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王茂林说,原草案对新建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问题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法律还应对已建成运营的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将预提从新建核设施扩大到所有的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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