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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统统变成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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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救助站应提供五大救助

《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站要保受助者安全

《办法》规定,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工作人员“八不准”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