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券消费也应开发票
石狮日报
本报讯 拿了消费券去抵部分消费,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时,却只开现金额的票值。近来,不少消费者向本报反映了商家对赠券消费不开发票一事。
据市民林先生反映,上周他用朋友给他的150元赠券,自己又掏了150元,在万岁脚附近的一家皮鞋专卖店买了一双价值300元的皮鞋。林先生交完钱后营业员以赠券部分不能开发票为由,只给他开了150元的购鞋发票。
记者在采访中,一些商家这样称,酒店、商家发放赠券,是商家让利给消费者的一种行为,消费者用赠券消费时,商家并未获利,如果商家再开赠券的发票,就等于商家送顾客东西还要为顾客纳税,很不合理。
据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的每一笔销售额都必须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应当场出具。商家发放赠券,是一种让利促销手段。商家的营业额和发放的赠券是要在账面上体现的,也就是要纳税的,如果商家拒绝开发票,也就有偷漏税的行为。
一律师事务所的饶律师认为,如果酒店、商场以打折或赠券等形式拒开发票,属不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凭赠券索要等值的发票是合法的。(大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