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赌博机经营业主被处刑罚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冯常华 记者董碧水)6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游戏室业主何菊芳等4人,分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了解,因经营赌博游戏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浙江还是首例。
为招揽游戏室顾客,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步行街的中西楼电子游戏室业主何菊芳等4人共同出资9万余元,在2002年3月,购买了9台赌博游戏机。“你只要把一元硬币投入游戏机中,设置好赌注和目标,就可能产生10元、20元、甚至500元、1000元的回报”,何等人的这一措施吸引了许多人的光顾。为了达到长期经营目的,何菊芳等还在赌博机里设置固定程序,当赌博机赢到500元时,就会自动返回一定数量的赌资,让游玩者有兴趣继续玩下去,但业主们却始终是赢家。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他们在游戏房里设置了暗室,将赌博机置于暗室,并安装了报警器。半年来,这几台赌博机的经营获利,仅警方查实就有两万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是以《刑法》第303条和浙高法[2002]第11号文件为依据做出判决的:即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1年内获利5000元以上的,以赌博罪论处。
据了解,经营游戏赌博机现象在台州较为普遍,长期以来,业主们以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只要罚款就可以了结。而公安部门在查处经营赌博机行为时,也往往因为取证困难,查清的营利数额少,不能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