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二炸鱼狂徒炮袭渔政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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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电近日,诏安县四都镇林头村31岁的李某其和20岁的李某昌被东山县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10年6个月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0日20时许,二李驾驶一木质船携带炸药包(制成手抛炮)进入东山县西埔湾海面实施违法炸鱼。22时15分,868、35539渔政艇对其进行制止。当东山县渔政站站长林朝昌用高音话筒向掷炮人喊话,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35539号渔政船同时拉响警报器、警示灯,告诫对方停止掷炮接受检查时,二李居然向868渔政艇投掷自制手炮,第一炮在868渔政艇右边一米处爆炸,水柱10多米高,艇发动机受到震动后熄火,一名执法人员受轻伤。后来,执法人员在其作案船上查获了炸药5000余克以及雷管、导火索等物。据悉,东山湾诏安湾海区电、炸、毒违法作业为时已久且屡禁不止,从事电炸鱼者多为周边县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