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凭啥拒绝处女验身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新闻关键词:处女公证维权
案例:近日,云南昆明盘龙区公证处碰到一件新鲜事:辖区内一位35岁的女士拿着证明要求做处女公证,其理由这些年来一直忙于工作,未顾及婚姻。可单位的一些同事却错误地认为:她这么大的年龄了,还没结婚,是作风不好!
这位女士于是鼓起勇气到医院作了处女检查,其结果证明她处女膜完好。然后,她来到盘龙区公证处作公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盘龙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听取这位女士的诉说后对她的做法深表理解,但认为这不属于他们公证的业务范围,因此没有做出这个处女公证。
关于公证·链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公证具有三种效力:1.证据效力。2.强制执行效力。3.法律要件效力。
关于公证·嘉宾
雷明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佟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刘红宇北京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树人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公证处拒绝35岁女士进行处女公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这名女士如何维权?
王树人:公证处拒绝进行“处女公证”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员经审查认为处女公证不属公证业务范围,无法可依。《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业务的拒绝权。
对公证处的拒绝,这名女士有权申诉。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宗玉:我认为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进行公证。在有些情况下,处女公证会引起法律意义。如某地的处女嫖娼案,如果不能证明是处女,恐怕还不好说呢!本案中的35岁女士就有自己的目的,也许会产生法律上的意义,经过公证的证据可以用来打官司,涉及到案件的输赢。
议题:“处女公证”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佟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开放、和谐,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只要法律和公共道德不禁止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去做。同时,成熟的社会一定是宽容的社会,在有序的前提下的社会宽容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王宗玉:通过“处女公证”问题,我们应该引发以下法律思考:一、我们的法律应不断健全完善,对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规定。二、公证处要更新观念,以服务者的态度去依法进行公证业务。三、对他人的权利、隐私我们应该尊重,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