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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文联副主席为打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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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杭州4月9日电 因停车纠纷,杭州市原文联副主席李杭育竟拔拳相击,将一名妇女牙齿打掉两颗,他还不解恨,又踢断了这位妇女的肋骨。4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杭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受害人20000元。

2002年7月9日晚8时30分,家住杭州市西湖区南都德迦公寓的46岁的宋凤英,开着一辆红色别克轿车接丈夫王某回公寓时,住在同一公寓的俞某的一辆白色富康轿车停靠在公寓通道非停车区域,导致宋凤英无法停车入库。宋凤英就向公寓保安投诉。这时,俞某的朋友、杭州市文联专业作家、文联副主席李杭育对宋凤英的语言不满,与宋发生了争执。李杭育被激怒,用拳猛击宋凤英面部,将宋打倒在地。李杭育还不解恨,又和俞某脚踢宋凤英的左肋部等处。经法医鉴定,宋凤英牙齿脱落两枚,左第四前肋骨骨折,断端移位,已构成轻伤。宋凤英受伤后先后到数家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000余元。

李杭育打人事件在杭州市引起轩然大波。2002年9月25日,李杭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同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杭育有罪。在诉讼过程中,宋凤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杭育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4878元。李杭育为自己作了辩解,他承认他拳击了宋凤英脸部,但没有踢宋的肋部,但他又表示如果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认为可以认定,他也愿意服从判决。李杭育还当庭表示对他伤害宋凤英的行为感到内疚,愿意对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宋凤英表示真诚的歉意。

4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杭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可对其适用缓刑。由于李杭育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并根据情况判令李杭育赔偿。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杭育的辩护人表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异议,主要是对法医的鉴定报告的门诊病历有异议,宋凤英究竟是几颗牙齿根折事实不清,究竟有没有踢宋凤英一脚?他要与李杭育商量以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宋凤英的代理人称,对法院的判决他们表示尊重,但赔偿20000元钱弥补不了两颗牙齿的损失。(孔令泉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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