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强奸犯罪”司法解释源自辽宁一件离奇案例
扬子晚报
“疯女人”是一个出生于1989年5月2日的女孩的网名,这个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她一直跟奶奶过。2002 年除夕之夜,她进了网吧,在网上她遇到了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 ”,当晚,二人便发生了关系,这是“疯女人”的第一次。
次日,她又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遇见了17 岁的浩天,话题很快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疯女人” ,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米65以上,微胖。几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疯女人”发生了 性关系,之后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十 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的8人中的6人,除了“百密一疏 ”和陈冬。陈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
直到这时,浩天们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 当小孩待。对于她主动去找的浩天,她十分坚决地对法官说:“我愿意和他发生关系,我一见到他就喜欢他。”但法律就是法 律,浩天等被指控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罪名成立,可 能被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但浩天的辩护律师却提出,被告人误信了“疯女人”伪装的年龄,并无强奸幼女的主观故意,不该被判有罪。
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也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强奸罪成立,另一种意见倾向浩天律师的说法。他们 将疑问呈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 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 罪。”
尽管案件还没有作出判决,但已经有人在网上激烈地抨击高法“司法解释”是在“纵容犯罪”。另一种意见是从理论 上说,我国刑法实行过错责任,即主观上有罪过才能追究责任,在并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没有“奸淫幼女”故意的情况下被 判有罪,对涉案人是不公平的。李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