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匪路霸也不能随意打死
金羊网-羊城晚报
质疑·关注一条打击车匪路霸的通知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消息:湖北省交警总队发出紧急通知: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某负责人要求交警部门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对正在持械抢劫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使用警械当场击毙。广大群众对车匪路霸均可使用一切制服手段,直至打死,不但不负任何责任,公安机关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论是警方还是群众,面对正在发生的抢劫事件都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这不但是无可指责且是应当提倡与鼓励的。但问题是任何这类行动要超过一个限度,即将犯罪分子击毙或打死,都必须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不立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不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果不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境而自行终结犯罪分子生命,就法理而言就构成正当防卫过当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报道上的这个通知根本没有设定这样的前提条件,因而容易产生误导作用,甚至将人引入犯罪领域而不自知。
其实,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应由法院裁决,或由公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根本就不是交警队所能决定的事情。如果事涉防卫过当,即便公安机关不采取行动,检察院亦可进行个案监督,并不是公安机关不追究就能逃脱于法律制裁之外的。
应当承认湖北这一通知的发出是基于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良好愿望,但问题是:不设定条件的鼓励容易使人们越过法律界线行事。比如本可不致犯罪分子于死地即能制止犯罪的,却可能为解恨而直接采取剥夺其性命的行为,或是在已将犯罪分子制服后还出于气愤将其殴打、折磨致死。人们这样做时可能会变得有恃无恐,因为有公安部门的通知撑腰、垫背。司法部门鼓励人们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未尝不可,但不能忘记同时还应强调要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事,要防止“自行执法”、“自行了结”等反法制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已经走到法律的对立面去了。
这样的通知的发出,也深刻反映出部分执法机关领导心目中尚残存有“犯罪分子不应有权利可言”“对犯罪分子怎样处置都不为过”的非法治化思想。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