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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九万元一审判五年 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栽了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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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受贿案昨天在北京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 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郑光迪于1995 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光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郑光迪能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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