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盒未注保质期 厂商被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因购买的香烟霉变,而香烟盒上并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南京一市民将南京华联超市和上海卷烟厂告上法 庭,昨天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杨某在庭上称,他今年8月1日在被告南京联华长江超市处购买了“中华”牌香烟一盒,拆开吸用数日后就出现 霉变,该香烟的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执行标准等法定标识,侵犯了原告应享有的知情等权利,并直接导致 了其购买的香烟霉变,而超市在进货时未严格履行检查验收制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退回已经霉变的剩余“中华” 香烟1包,返还购物款38元等。在庭上,上海卷烟厂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讼的是企业法人,上海卷烟厂只是上海烟草集团公 司的分支机构,不应单独成为被告。鉴于被告对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了疑问,法庭决定休庭。(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