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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缓执行死刑的故意杀人犯董伟在延安终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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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一些媒体炒作一时的董伟故意杀人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故意杀人犯董伟在暂缓执行死刑四个月以后,9月5日在 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董伟,男,26岁,陕西省子洲县人。2001年5月1日下午,董伟约曹筱丽等四人在延安市区游玩、 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等人先进入舞厅跳舞。董伟在 舞厅的门口与也来舞厅跳舞的宋阳(死年19岁)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人拉劝开后,宋阳离去。董伟仍站在舞厅门口。当 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离开舞厅门口,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三砖,致 宋阳倒地,董逃离现场。宋阳被在场的刘云、高培峰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01年5月9日1时30分死亡 。董伟畏罪潜逃,于次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在安塞县城抓获归案。被害人宋阳的妹妹宋珍,系陕西三资学院2000级预科文三 班学生,其哥出事后在医院抢救护理时精神受到刺激,于同年5月20日跳楼自杀身亡。

  2001年12月13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2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伟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伟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经合议庭审理评议,并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4月1 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达了执行故意杀人犯董伟死刑的命令。在刑事裁定书尚未送达时,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以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 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定案证据不足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暂缓对董伟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 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认为上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舞厅外与被害人宋阳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 ,被害人已离开互殴现场约20米远的情况下,又在被害人停留处,持地砖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倒地后扬长 而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董伟 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和理由,经审查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董伟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报请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再次对该案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故意杀人犯董伟死刑的命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故意杀人犯董 伟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

(原载《人民法院报》记者: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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