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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一保安打人物业公司赔钱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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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一的士司机把车停在福田区新洲路都市花园门口时,因停车的位置和该花园的保安发生争执,随后为了抢夺车钥匙更是打斗起来,司机刘某被打受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司机刘某一纸诉状将该保安所属的中兆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该物业公司败诉,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76.08元。

2001年7月8日晚8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驾车停靠在福田区新洲路都市花园门口时,中兆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都市花园管理处的保安员认为刘所停的位置影响花园的进出,于是两个人因为该把车停在哪儿而争吵起来,保安员遂伸手将出租车的钥匙拔走,刘某不忿要抢回钥匙,两个人扭打起来,刘某不敌保安被打伤。他们打斗过程中,有群众报警,天安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把受伤的刘某送至福田区新沙医院治疗,刘某在医院花费人民币2401元。后经福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左胸软组织挫伤。7月17日,福田公安分局法医检验所的医生检查为原告头枕部压痛,左侧胸壁压痛,评定损伤为轻微伤。

7月31日,虽经天安派出所调解,刘某与打人的保安员未达成协议。后来,刘便把肇事保安员所属的物业公司中兆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都市花园管理处和中兆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400多元,另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日前作出判决:原告刘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被告保安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严重,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不予支持。判决中兆物业公司都市花园管理处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76.08元。由于该管理处为中兆公司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所以,如果该物业公司管理处不能履行债务时,就由其所属的中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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