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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法制日报
在被世人称为神秘的“香格里拉”的云南丽江、中甸地区,有一对知名度颇高的夫妇———残疾农民夏山泉与他的洋媳妇来自澳大利亚的硕士留学生玛佳。他们开办的“山泉客栈”就坐落在举世闻名的“万里长江第一峡”———虎跳峡旁。两人的跨国奇缘和共同营造的幸福生活被不少媒体争相报道。
1999年10月,一部名为《幸福花园》(又名《香格里拉情恋》)的电影在云南丽江首映。这部由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拍摄的音乐风光故事片,讲述了年轻美丽的爱尔兰姑娘凯瑞只身来到云南丽江,与淳朴善良的峡谷客栈主人———纳西族小伙子木大川相爱,凯瑞冲破家庭阻力毅然来到木大川身边,两人共创幸福家园的故事。
一个是现实中的真情故事,一个是影片中的浪漫爱情。谁也没想到,由此引发了一场侵权诉讼。夏山泉、玛佳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拍摄影片的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和首映该片的丽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认为两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姓名权。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虎跳峡边的恋情
虎跳峡,位于云南中甸县与丽江县交界处的金沙江段,奔涌的江流劈山而过,形成了绝壁陡立、激流怒吼、巨浪滔天的旷世奇观。
本文中涉及的夏山泉、玛佳就生活在虎跳峡旁的核桃园村。这是一个风光独特但物质极度贫乏的小山村,今年三十七岁的夏山泉祖祖辈辈都是这里的山民。两岁时,一场大火把夏山泉的左手烧成了残疾,身上疤痕累累。初中毕业后,夏山泉回到山里过上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活,并在父母包办下结了婚。这次婚姻,给他带来了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然而生活的清苦使他的结发妻子难以忍受,最终撇下他们一去不回。八十年代中期以后,虎跳峡壮丽多姿的自然风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在咫尺的核桃园村成了旅行者的必经之地。夏山泉在村里的小路旁办起了简易客栈,随着外国旅行者的增多,语言交流成了最大障碍,勤奋的夏山泉开始忘我地学习外语。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下来,夏山泉竟成了虎跳峡一带有名的农民翻译,他的“山泉客栈”也随之名声大振,成了很多外国旅客流连的“乐土”。
一日,一群在云南大学留学的外国学生结伴来到虎跳峡,“山泉客栈”成了他们临时的家。客栈主人夏山泉义不容辞地当上了他们的向导,带领他们饱览了这里的秀丽风光。几天下来,留学生们和夏山泉成了好朋友。其中一位来自澳大利亚的女留学生玛佳更是对夏山泉产生了特殊的好感。这位有着一双多情的蓝眼睛的异国女性,被夏山泉不凡的人生经历和特殊的人格魅力深深打动了。此后,两人鸿雁传情,感情越来越深。1997年6月,两个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青年终于走到了一起,结为百年之好。结婚后,玛佳搬进了核桃园村,成了三个孩子的母亲和“山泉客栈”的女主人。物质生活的贫乏并没有改变玛佳的人生态度和对夏山泉无私的爱情。相反,返璞归真的生活使玛佳深深地陶醉在这片土地上。
异议发生在《幸福花园》首映式后
1999年10月,电影《幸福花园》在云南丽江首映。夏山泉夫妇应邀参加了首映式。在放映现场,他们看到,电影院门口对该片的广告宣传上写着“本故事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而成,确有一位澳大利亚姑娘爱上了丽江虎跳峡旁的一位客栈房主夏山泉,并与他一同开创美好的家园。”然而,影片的主角并不是他们,留学生玛佳与残疾农民夏山泉的跨国奇缘变成了学成回乡办客栈的纳西族大学生木大川和爱尔兰姑娘凯瑞的爱情故事。夏山泉夫妇感到自己被愚弄了。
据夏山泉夫妇回忆:1998年6月,夏山泉和玛佳的山泉客栈迎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是慕名而来的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的编导。当时,夏山泉与玛佳的故事正被媒体炒得火爆,电影厂的编导对他们的故事十分感兴趣,专程来到核桃园村采访两人,准备把两人的故事搬上银幕,并表示剧本写出来以后将和他们联系。然而,这几人一去之后再无音讯。直到1999年10月,才有人通知他们去丽江参加以他们为原型拍摄的《幸福花园》首映式。
夏山泉夫妇对此十分愤怒。玛佳说:“他们偷了我们的故事”。2000年6月,他们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和丽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侵犯了他俩的名誉权、姓名权。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在诉状中,他们这样写到:原告夏山泉虽然生长在中国特困山区,且身带残疾,但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自己有追求的生活。妻子玛佳,虽然生长在条件优越的澳大利亚,受过高等教育,在其丈夫人格魅力的感召下,凭着对中国、对云南,对其丈夫夏山泉身残志不残的一片深情,共同成就了夫妻质朴宁静的幸福生活。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被告在采访我们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并在首映电影《幸福花园》的广告中,擅自使用我们的姓名。且被告在所出品的电影中以浪漫爱情对我(夏山泉)这个残疾人进行嘲讽,对玛佳的纯朴情感进行讽刺,深深刺伤了我们做人的尊严。
电影厂:风光故事片不应对号入座
面对夏山泉、玛佳夫妇的起诉,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感到十分不解。
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答辩称:我们拍的是一部风光故事片,而不是人物传记或纪录片,没有必要对号入座。而且《幸福花园》这部电影从头到尾没有侮辱、诽谤夏山泉、玛佳的内容,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影片中也未使用夏山泉、玛佳的姓名,因此也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被告丽江县电影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在首映《幸福花园》时在广告宣传词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和宣传策划方案的内容进行的宣传,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000年7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法官们调取了《幸福花园》的样片,亲自观看了这部有争议的影片。此后,法庭作出裁判,认为原告提出的名誉侵权的诉请不成立。法庭认为:片中没有对夏山泉和玛佳进行嘲讽的情节,不构成对夏山泉、玛佳的名誉权的侵犯。对原告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诉请,法庭认为:丽江县电影公司在影片《幸福花园》首映期间,未经夏山泉同意或授权,为增加宣传效果、吸引观众,擅自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了夏山泉的姓名,侵犯了夏山泉对其姓名享有的专用使用权。而对于玛佳而言,虽然广告中提到“确有一位澳大利亚姑娘爱上了夏山泉”,其中“一位澳大利亚姑娘”的指向特定,但并未直接使用玛佳的英文或中文名字,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姓名权的范畴。因此,丽江县电影公司并不构成对玛佳的姓名侵权。根据以上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丽江县电影公司停止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权,在《丽江日报》上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一次,并判决由丽江县电影公司赔偿夏山泉精神损失费10000元。夏山泉和玛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终局:名誉侵权不成立,姓名侵权增加赔付
一审宣判后,夏山泉、玛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根据我们的经历改编、拍摄了影片,只有该厂才能向电影发行商及举行首映式的丽江县电影公司提供“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情况。他们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支持丽江县电影公司以上诉人的真实姓名作广告。因此,电影制片厂也侵犯了夏山泉的姓名权。其次,他们虽然没有在广告中明确使用玛佳的姓名,但广告中的“一位澳大利亚姑娘”,谁都知道是指玛佳。第三,电影虽然是综合艺术,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汲取素材。但他们为什么又把上诉人的真实姓名在广告宣传中以明确,使他人对我们产生了误解。这种误解深深地伤害了我们。
2000年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是否侵害姓名权的问题,高院认为:本案中,丽江县电影公司未经姓名权人夏山泉的许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夏山泉的姓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姓名权,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在其所拍摄的《幸福花园》电影和宣传材料中都未使用夏山泉的姓名,故不构成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权。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丽江电影公司都没有使用玛佳的英文或中文姓名,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于名誉侵权是否构成的问题,高院认为:影片《幸福花园》已定位为风光故事片,而非纪实影片,故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其汲取生活素材,而高于生活进行创作。同时,界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是以社会的客观评价为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自身的感受为判断标准。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而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丽江电影公司的行为并未贬损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故不能产生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后果。
最终,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夏山泉、玛佳主张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权,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丽江县电影公司侵害玛佳姓名权及侵害夏山泉、玛佳名誉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但丽江县电影公司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权成立。同时,高院根据这一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范围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增加赔付夏山泉精神损失费至20000元。(童晓宁 官晋东 )